职工李某2019年3月1日被招入某公司时,公司忘了与其订立劳动合同。李某知道公司如果不与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依法需要向其支付双倍工资,因此一直不动声色。直至公司对其劳动合同进行普查时,才发现与李某漏签了劳动合同。于是,公司提出要与李某补签书面劳动合同。但李某要求公司先支付其另一半工资,否则不同意补签书面劳动合同。公司表示,如果李某不同意补签书面劳动合同,公司将随时与李某终止劳动关系,随后,因李某不同意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公司向李某送达了终止劳动关系的书面通知。李某收到书面通知后,要求公司给予其经济补偿。但公司予以拒绝,双方因此发生了争议。
关于公司与李某终止劳动关系给予经济补偿的说法,正确的是( )。
- A.公司与李某终止劳动关系,无须给予李某经济补偿
- B.因李某不同意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如公司在2019年3月20日书面通知李某终止劳动关系,公司无须给予李某经济补偿
- C.因公司未与李某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如李某要求终止劳动关系,公司应当给予李某经济补偿
- D.只要公司提出与李某终止劳动关系,公司就应当给予李某经济补偿
正确答案及解析
正确答案
解析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对订立劳动合同的时间分三种情形予以明确规定。
第一种情形,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须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B正确),但是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
第二种情形,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支付经济补偿。其中,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
第三种情形,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对于《劳动合同法》规定的"一个月内""一年"是多少日,《劳动合同法》及其实施条例没有规定,其他劳动法律、行政法规也没有规定。在具体操作中,可以参照以下原则,即"当事人约定的期间不是以月、年第一天起算的,一个月为三十日,一年为三百六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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