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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先生是某高新技术企业的一名技术人员,在企业已工作5年,2020年取得的收入情况如下:

(1)2020年3月获得企业5000股股权奖励,取得企业股票当日的收盘价为26.68元/股。

(2)利用业余时间兼职,1~12月份从兼职单位每月取得报酬8000元。

(3)转让新三板挂牌公司原始股取得转让收入60000元,原值及合理税费为40000元。

(4)在企业改制为股份制企业过程中以23000元的成本取得了价值30000元拥有所有权的量化股份。本月获得了企业分配的股息3000元。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按照下列序号回答问题,如有计算需计算出合计数。

(1)王先生取得的股权奖励是否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如果缴纳,计算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2)计算王先生兼职所得全年应预缴的个人所得税。

(3)王先生转让新三板挂牌公司原始股是否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如果缴纳,计算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4)王先生取得的量化股份以及获得的股息是否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如果缴纳,计算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5)王先生如果年初没有及时将专项附加扣除相关信息报送给工作单位,是否可以在后续月份报送信息后要求单位对以前月份未足额扣除的部分办理补扣?

正确答案及解析

正确答案
解析

(1)王先生取得的股权奖励应按照工资、薪金所得计算个人所得税,在2021年12月31日前该部分收入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全额单独计算纳税。应纳税额=26.68×5000×10%-2520=10820(元)。

高新技术企业给予本企业相关技术人员的股权奖励,个人一次缴纳税款有困难的,可以在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

(2)兼职所得全年应预缴的个人所得税=8000×(1-20%)×20%×12=15360(元)。

(3)个人转让新三板挂牌公司原始股取得的所得,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应纳的个人所得税=(60000-40000)×20%=4000(元)。

(4)对职工个人以股份形式取得的拥有所有权的企业量化资产,暂缓计征个人所得税;取得的股息,应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应纳个人所得税=3000×20%=600(元)。

(5)可以。一个纳税年度内,如果纳税人没有及时将扣除信息报送任职受雇单位,以致在单位预扣预缴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时没有享受或没有足额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纳税人可以在当年剩余月份内向单位办理补充扣除,也可以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向汇缴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汇算清缴申报时进行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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