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某、钱某、孙某三人设立甲有限合伙企业(以下简称“甲企业”)开展业务。其中,赵某、孙某为普通合伙人,分别以价值 100 万元房产和劳务出资;钱某为有限合伙人,认缴出资人民币 100 万元,已经向甲企业足额缴纳。该合伙企业合伙协议中约定由赵某执行合伙事务,对外代表合伙企业;但赵某仅有权决定合同金额在100 万元以下事项。
2020 年 2 月,赵某代表甲企业与乙公司订立了金额为 500 万元的原材料采购合同。乙公司在订立合同时对于甲企业对赵某存在授权限制一事不知情。
2020 年 3 月,孙某退伙。月末,李某以有限合伙人身份入伙,并以货币形式认缴出资 100 万元,并向甲企业实际缴付出资 50 万元,余下出资按照约定将于年底前缴付。
2020 年 4 月,甲企业与乙公司因之前签署的原材料采购合同履行发生纠纷,乙公司将甲企业起诉至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要求甲企业赔偿因履行合同不当所造成的损失 200 万元并请求赵某、钱某、孙某、李某就该损失承担连带责任。
赵某提出抗辩:自己代表甲企业与乙公司签订的原材料采购合同过程中突破甲企业授权限制,故该合同属于无效合同,其效力自始无效。
孙某提出抗辩:自己已于 2020 年 3 月退伙,故不需要承担责任。
李某提出抗辩:自己 2020 年 3 月才入伙,而该合同系 2020 年 2 月订立;此外,自己作为有限合伙人,就甲企业债务仅须以实际缴付的出资额 50 万元为限承担责任。
根据上述资料和合伙企业法律制度规定,不考虑其他因素,回答下列问题:
(1)赵某主张该原材料采购合同无效是否成立?简要说明理由。
(2)孙某的抗辩理由是否成立?简要说明理由。
(3)李某的抗辩理由是否成立?简要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及解析
正确答案
解析
(1)赵某主张不成立。根据合伙企业法律制度规定,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2)孙某的抗辩理由不成立。根据合伙企业法律制度规定,退伙的普通合伙人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3)李某的抗辩理由不成立。根据合伙企业法律制度规定,新入伙的有限合伙人对入伙前有限合伙企业的债务,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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