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拟以要约收购方式收购乙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部分内容如下:
(1)预定收购10000万股,比例为30%;
(2)收购期限为2016年7月1日~2016年8月26日(8月22日~8月26日均为交易日)
;
(3)要约收购价格为10元/股。
则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Ⅰ.丁公司可以在2016年8月15日发出竞争要约的提示性公告,以每股15元价格收购乙公司
Ⅱ.要约收购期间,乙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能辞职
Ⅲ.2016年8月10日,甲可以以协议转让方式以及10元/股的价格,收购丙公司所持乙公司1%股份
Ⅳ.2016年8月10日,甲公司可以变更要约收购价格为11元/股
Ⅴ.2016年8月22日,已经预受股东可以撤回对要约的接受
- A.Ⅱ、Ⅳ
- B.Ⅰ、Ⅲ、Ⅳ
- C.Ⅳ、Ⅴ
- D.Ⅱ、Ⅳ、Ⅴ
正确答案及解析
正确答案
解析
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2014年修订)具体分析如下:
Ⅰ项,第40条第3款规定,发出竞争要约的收购人最迟不得晚于初始要约收购期限届满前15日发出要约收购的提示性公告,并应当根据本办法第28条和第29条的规定履行公告义务。该项丁公司竞发出争要约的提示性公告的时间在要约收购期限届满前15日内。
Ⅱ项,第24条规定,在要约收购期间,被收购公司董事不得辞职。
Ⅲ项,第38条规定,采取要约收购方式的,收购人作出公告后至收购期限届满前,不得卖出被收购公司的股票,也不得采取要约规定以外的形式和超出要约的条件买入被收购公司的股票。在要约收购期限届满前甲公司不得采取要约规定以外的形式收购丙公司所持乙公司股份。
Ⅳ项,第40条第1款规定,收购要约期限届满前15日内,收购人不得变更收购要约;但是出现竞争要约的除外。该项变更收购要约的时间在收购期限届满前15日外。
Ⅴ项,第42条规定,在要约收购期限届满前3个交易日前,预受股东可以委托证券公司办理撤回预受要约的手续,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根据预受要约股东的撤回申请接触对预受要约股票的临时保管。在要约收购期限届满前3个交易日内,预受股东不得撤回其对要约的接受。该项时间在要约收购期限届满前3个交易日外,已经预受股东可以撤回对要约的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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Ⅱ 甲公司仅收购丙公司应当进行经营者集中审查
Ⅲ 甲公司仅收购丁公司无须进行经营者集中审查
Ⅳ 甲公司同时收购丁公司、戌公司应当进行经营者集中审查
Ⅴ 若经初步核算达到申报标准,甲公司应当在集中协议签署前向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经营者集中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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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Ⅰ、Ⅲ、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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Ⅴ 证券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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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Ⅰ、Ⅱ、Ⅴ
- B.Ⅰ、Ⅱ、Ⅳ、Ⅴ
- C.Ⅰ、Ⅳ、Ⅴ
- D.Ⅱ、Ⅲ、Ⅳ
- E.Ⅰ、Ⅱ、Ⅲ、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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