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枫桥公司通过以物抵债取得了一栋楼的所有权,获得了一栋写字楼的所有权,位于s市a区。这栋写字楼一共20层,其中枫桥公司1-17层自己使用,将第18、19、20三层进行出租。恒通公司分立出甲、乙、丙三个子公司,其中甲公司为全资子公司、乙为其控股子公司、丙公司为其参股子公司。甲、乙、丙三个公司与枫桥公司签订租赁合同,分别承租第18、19、20层。租赁合同中约定月租金为90万元,三个月一付,不能对基本工程(硬装修)进行改造,但其他部分可以自行装修。另外约定合同履行发生纠纷由枫桥公司所在地t市b区法院管辖。恒通公司为甲乙丙三个子公司的租金支付义务出具独立保函为合同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甲公司进场后,发现楼层通风设备有问题,枫桥公司反复修也没好。于是甲公司就自行修,花费维修费60万元。甲公司主债该60万来抵租金,枫桥公司不同意。于是甲公司第二个季度只向枫桥公司账户打了30万元。枫桥公司将甲公司以及恒通公司诉至法院,要求二者支付租金。诉讼中,枫桥公司主张甲公司已经支付的30万元并非租金,而是另一个合同的货款,要求其支付90万租金本金与迟延履行的利息。而枫桥公司则主张60万维修款的抵销。 法院最终判决:支持枫桥公司诉讼请求,甲公司偿还租金90W和利息(同期利息计算),恒通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恒通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后可以向甲公司追偿。

一日,乙公司的合作伙伴丁公司来乙公司办公室洽谈合作项目,欲签订标的额为5000万的保理合同。丁公司派来的钱某将车停在枫桥公司停车场,不料大风刮来大树断了,砸到丁某的车,钱某修车花费数十万元,因修理费问题与乙公司、枫桥公司发生纠纷。据查,写字楼的租户很早之前就曾反应过楼下的树比较危险,需要加固,但枫桥公司没有反应。枫桥公司抗辩自己不知道,法院查出来是枫桥公司的员工忘记将此事记载,枫桥公司确实不知情。乙公司对此事也完全不知情。因为汽车纠纷一事,丁公司与乙公司关系也不是很好,最终导致保理合同没有签订。

丙公司见甲公司和乙公司与枫桥公司的合同不是太顺心,于是就把20层楼直接转租给了戊公司。

枫桥公司因为欠债,就把房子整体卖给了己公司,但并没有通知甲乙丙公司,甲公司欲主张第18层的优先购买权,由此又引发争议。

根据以上案情,回答下列问题:

1.枫桥公司起诉时由哪个法院管辖?

2.枫桥公司主张30万属于另一个合同款项的事实,谁来进行举证?如法院无法完成自由心证,则应如何认定?

3.甲公司主张60万维修金钱抵扣属于反诉还是反驳? 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4.恒通公司承担担保责任后能否直接以本案判决申请执行甲公司财产?

5、钱某的汽车的损失谁承担?

6、丁公司5000万保理合同最终没签订,能否要求赔偿?

7、丙公司能否将20层转租给戊公司?

8、写字楼转让后原租赁合同是否视为解除?

9、甲公司对第18层是否具有优先购买权? 如果你认为是请说明理由,如果你认为否请说明理由。

10、恒通公司是否需要对甲公司、丙公司租金支付问题承担连带责任?

正确答案及解析

正确答案
解析

1、s市a区法院管辖。债权人一并起诉债务人和担保人的,应当根据主合同确定管辖法院。本案中枫桥公司一并起诉甲公司和恒通公司,应当根据主合同确定管辖法院,主合同是房屋租赁纠纷属于不动产纠纷,系专属管辖,应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法条依据《担保制度解释》第21条第2款、《民诉法解释》第28条第2款 。

2、枫桥公司举证,谁主张谁举证。法院若无法完成自由心证,举证不能的一方应承担败诉的风险。法条依据《民诉法解释》第90条、第91条

3、反诉。被告提出反诉,法院可以合并审理。法条依据《民事诉讼法》第140条

4、不能,因为本案判决没有实际给付内容,恒通公司需另行起诉。

5、枫桥公司。《民法典》第1257条:因林木折断、倾倒或者果实坠落等造成他人损害,林木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员工的行为本质为代理,员工的过错视为公司的过错。

6、不需要。丁与乙是来谈合同的,即合同是否能成立是不确定的,则该5000万不是本应该获得的可期待利益,甲公司无需赔偿。

7、不可以转租。承租人丙公司和出租人枫桥公司的房屋租赁合同中并未约定可转租事项,也未经出租人枫桥公司同意,不得将房屋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丙公司转租的,属于非法转租,出租人枫桥公司可以解除合同,但不影响承租人丙公司和第三人的合同效力。法条依据《民法典》第716条。

8、租赁物在承租人按照租赁合同占有期间内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所以本案中枫桥公司和各承租人的房屋租赁合同合法有效,在各承租人按照租赁合同占有期间内发生枫桥公司将整栋写字楼转给巨峰公司的情形,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法条依据《民法典》第725条

9、不可以。不符合优先购买权中的同等条件。

10、恒通公司对甲公司租金支付需承担连带责任。对丙公司租金支付无需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无须决议,有效;但为其他人提供担保,则需要公司决议,否则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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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

甲被检察机关指控犯有三项罪行:第一项,伪造盖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公章的批文。第二项,持该伪造批文和所谓中国石材进出口公司出口业务合同,到某石材加工厂对该经理乙谎称能联系出口香港地区的石材业务。然后以虚构的香港地区某公司的名义与石材厂签订了500万吨石材的购销合同,收取合同定金50万元后即不见踪影。1年后,公安机关将甲抓获,发现甲已将50万元定金挥霍一空。第三项,审讯中甲还主动交代以下犯罪事实:甲曾说服在国有银行某营业所工作的业务员丙、丁二人,在丙、丁值班时由甲前去营业所假装打劫,共同分赃。丙、丁同意。某日,在只有丙、丁值班时,甲冲进营业厅,用仿真手枪指向丙、丁。丙、丁假装害怕,将预先准备好的100万元巨款放入甲的提包中,甲携款逃走。之后甲、丙、丁三人平分赃款。

请回答下列问题:

(1)甲构成何罪?并请简要说明定罪的理由。

(2)对甲被指控的第一项和第二项罪行是否需要数罪并罚?为什么?

(3)甲被指控的第三项罪行有何法定量刑情节?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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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

材料一:2019年3月1日出版的第5期《求是》杂志发表了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习近平的重要文章《在新的起点上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

文章指出,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是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健全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重要部署,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一项重要改革。在新的起点上深化党的纪律检查体制和国家监察体制改革,促进执纪执法贯通,有效衔接司法,推进反腐败工作法治化、规范化,为新时代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全面从严治党提供重要制度保障。

材料二:习近平总书记2018年12月13 日在十九届中央政治局第十一次集体学习时讲到.经过一段时间努力,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已经显示出多方面成效。

一是有利于党对反腐败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通过体制机制创新,我们把行政监察部门、预防腐败机构和检察机关反腐败相关职责进行整合.解决了过去监察范围过窄、反腐败力量分散、纪法衔接不畅等问题,优化了反腐败资源配置,实现了党内监督和国家监察、依规治党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二是有利于对公权力监督的全覆盖。我们把所有行使公权力人员纳入统一监督的范围,解决了过去党内监督和国家监察不同步、部分行使公权力人员处于监督之外的问题.实现了对公权力监督和反腐败的全覆盖、无死角。三是有利于坚持标本兼治、巩固扩大反腐败斗争成果。党的十九大以来,全国纪检监察机关充分发挥新体制的治理效能,收拢五指,重拳出击,不敢腐的震慑效应充分显现,一批腐败分子投案自首,标本兼治综合效应更加凸显。实践证明,党中央关于推进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决策是完全正确的。我们要保持战略定力.持续深化改革,促进执纪执法贯通,有效衔接司法,推进反腐败工作法治化、规范化,强化不敢腐的震慑,扎牢不能腐的笼子,增强不想腐的自觉。

问题:结合上述材料,谈谈你对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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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

[资料一]、孙某与村委会达成在该村采砂的协议,期限为5年。孙某向甲市乙县国土资源局申请采矿许可,该局向孙某发放采矿许可证,载明采矿的有限期为2年,至2015年10月20日止。

2015年10月15日乙县国土资源局通知孙某,根据甲市国土资源局日前发布的《严禁在自然保护区采矿的规定》,采矿许可证到期后不再延续,被许可人应立即停止采砂行为,撤回采砂设施和设备。

孙某以与村委会协议未到期、投资未收回由继续开采,并与2015年10月28日向乙县国土资源局申请延续采矿许可证的有效期。该局通知其许可证已失效,无法延期。

2015年11月20日,乙县国土资源局接到举报,得知孙某仍在采砂,以孙某未经批准非法采砂,违反《矿产资源法》为由,发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要求其停止违法行为。孙某向法院起诉请求撤销通知书,一并请求对《严禁在自然保护区采砂的规定》进行审查。

孙某为了解《严禁在自然保护区采砂的规定》内容,向甲市国土资源局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关于本案,请回答下列问题:

1.《行政许可法》对被许可人申请延续行政许可有效期有何要求?行政许可机关接到申请后应如何处理?

2.孙某一并审查的请求是否符合要求?根据有关规定,原告在行政诉讼中提出一并请求审查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具体要求是什么?

3.行政诉讼中,如法院经审查认为规范性文件不合法,应如何处理?

4.对《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的性质作出判断,并简要比较行政处罚与行政强制措施的不同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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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

甲有色金属厂是某市产业部下属的国有企业。假设2014年3月18日甲企业由于经营管理不善,长期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被债权人申请破产。3月24日人民法院受理了此案,并通知了甲有色金属厂。法院于2014年10月21日裁定宣告该有色金属厂破产。管理人及时拟订了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后交由债权人会议讨论。已知债权人会议共有债权人10人,债权总额为1000万元,其中全部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为A、B二人,其代表的债权额为300万元。破产分配方案经债权人会议依法通过后,直接交给管理人执行。

2014年11月30日,破产程序依法终结。但在2015年8月,人民法院在审理其他案件时发现,该厂曾在2014年1月时放弃对某机器厂的120万元债权。同时,有人举报在2013年2月20日,该市产业部将甲有色金属厂所有的一台价值80万元的金属切割机无偿调拨给另一企业使用。

问题:

(1)A、B二人在债权人会议的此次表决中是否享有表决权?并说明理由。

(2)此次债权人会议中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的决议如何通过?并说明理由。

(3)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执行的程序是否符合规定?并说明理由。

(4)该厂放弃的120万元债权,债权人是否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按照破产财产分配方案进行追加分配?并说明理由。

(5)对某市产业部无偿调拨价值80万元的金属切割机,债权人是否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按照破产财产分配方案进行追加分配?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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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

甲与乙订立了一份卖牛合同,合同约定甲向乙交付5头牛,分别为牛1、牛2、牛3、牛4、牛5,总价款为1万元:乙向甲交付定金3000元。余下款项由乙在半年内付清。双方还约定,在乙向甲付清牛款之前,甲保留该5头牛的所有权。甲向乙交付了该5头牛。根据合同法及相关法律回答下列问题:

(1)设在牛款付清之前,牛1被雷电击死,该损失由谁承担?为什么?

(2)设在牛款付清之前,牛2生下一头小牛,该小牛由谁享有所有权?为什么?

(3)设在牛款付清之前,牛3踢伤丙,丙花去医药费和误工损失共计1000元,该损失应由谁承担?为什么?

(4)设在牛款付清之前,乙与丁达成一项转让牛4的合同,在向丁交付牛4之前,该合同的效力如何?为什么?

(5)设在牛款付清之前,丁不知甲保留了此牛的所有权。乙与丁达成一项转让牛4的合同。作价2000元且将牛4交付丁。丁能否据此取得该牛的所有权?为什么?

(6)设在牛款付清之前,乙将牛5租与戊,租期3个月,租金200元。该租赁协议是否有效?租金应如何处理?

(7)合同中的定金条款效力如何?为什么?假设在合同履行过程,乙发现甲在订立合同时有欺诈的行为,请求撤销合同,法院经审理驳回了起诉。

根据上述补充信息,回答下列问题:

(8)假设一年后,乙以同样的事实,向另一法院起诉,请求确认合同无效,法院是否应受理该诉讼?

(9)在诉讼中,乙的代理人发现审判长与甲的代理人曾经是师生关系,于是申请回避,请问是否回避由谁来决定?

(10)在诉讼中,乙提供了一份证人证言,但是乙提出该证人由于路途遥远无法到庭,该证人证言是否一定会被法官不予采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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