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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甲公司中标了某地块的开发权,与乙公司签订合同,由乙公司负责建筑施工,但甲公司未支付工程款项,于是甲公司和乙公司协商又重新达成协议,将甲公司之前的欠款本金8500万元作为对乙公司的借款,乙公司同意以未完成的工程做抵押向银行贷款2亿元,甲公司偿还借款5000万元后剩余的1.5亿元作为资本继续开发。但甲公司的公章要交由乙公司保管,甲公司对外签订合同要经过乙公司同意。甲乙两公司约定若发生争议,由a省b市仲裁委管辖。乙公司拿到甲公司公章后,私自重新做了补充协议,并加盖了甲公司公章,并且将仲裁委改成g省c市仲裁委。后来乙公司以甲公司的名义与丁公司签订购货合同,并加盖了甲公司公章。后甲乙公司发生争议,乙公司向g省c市提出仲裁申请,仲裁委受理,甲公司提出管辖异议,g省c市仲裁委认为仲裁协议有效,继续审理,并作出了裁决。甲公司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后甲乙公司与丙公司的韩某签订房屋销售委托合同,经乙公司同意,加盖了甲公司公章,由丙公司负责销售甲公司的楼房,丙公司刚换了法定代表人,但未办理变更登记,韩某是被替换的法定代表人,(甲乙公司派律师打听了该消息,并获知实情)后丙公司销售不力,甲公司向法院起诉以此解除委托合同,一审判决丙公司败诉。后来甲公司还是负债很多,于是和丁签订了借款合同,同时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约定丁借款2亿元给甲公司,若甲公司到期无法清偿,则房屋归丁所有。甲公司没钱给乙公司支付工程款,乙公司遂罢工,导致甲公司想建成房屋出售后营利的计划无法实现,遂提出解除合同。后甲公司负债累累,有债权人向a省b市法院提出破产申请,a省b市法院受理了申请。之前与甲公司有购货合同的丁公司向甲公司发货,已经发货后,收到了破产通知,遂通知卡车返回。丙公司申报破产债权,被乙公司拒绝。丙公司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问题:

1.乙公司签订补充协议的行为是否属于表见代理?为什么?

2.甲公司与丙公司的合同是否无效?韩某的行为如何定性?为什么?

3.甲公司是否有权解除与丙公司的委托合同?为什么?

4.若甲公司到期无法偿债,丁是否有权取得房屋的所有权?

5.甲公司与丁的房屋买卖合同能否看成物权担保?为什么?

6.甲公司是否有权解除与乙公司的合同?为什么??

7.乙公司对甲公司的工程房屋是否有优先权?为什么?优先权的范围是什么?

8.若甲公司能证明仲裁协议是乙公司私自用甲公司公章盖的,g省c市的仲裁决议是否有效?为什么?

9.若甲公司要撤销仲裁裁决应向哪个法院提出?

10.如果一审法院判决甲公司败诉,甲公司在上诉,在上诉中甲公司能否变更诉讼请求?为什么?

11.若甲公司被受理破产后,a省b市法院能否将债权人诉讼交由其他法院管辖?

12.有仲裁协议的合同,一方破产,另一方提起财产纠纷的,应由仲裁委管辖还是法院管辖?

13.若乙公司将本金和利息分两次提起诉讼,是否属于重复起诉?

正确答案及解析

正确答案
解析

1.不构成。因为乙公司以甲公司的名义“私自”与自己签订协议,不符合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 2.有效。表见代表。因为未办理变更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3.有权。因为委托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均享有任意解除权。

4.无权。因为甲公司与丁的约定属于流押条款,该条款无效。

5.能。因为作为不动产抵押合同(阴合同)的隐藏行为合法有效。

6.有权。因为乙公司的行为构成根本违约,非违约方的甲公司可以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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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 前 更 新 押 题

7.有。因为乙公司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优先权的范围依照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关于建设工程价款范围的规定确定。承包人就逾期支付建设工程价款的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等主张优先受偿权的,法院不予支持。

8.变更后的仲裁协议无效。

根据《仲裁法》第4条规定,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因此仲裁协议的签订和变更,都必须双方自愿才可以。本案中,乙公司虽然保管着甲公司的公章,但是双方约定的是“甲公司对外签订合同要经过乙公司同意”,因此对于甲乙之间的合同,乙公司无权改动,该行为无效,所以变更后的仲裁协议无效。

9.甲公司应当向g省c市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提出。

根据《仲裁法》第58条规定:“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没有仲裁协议的;(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人民法院认定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裁定撤销。”因此申请撤销仲裁裁决,应当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院申请,故应当向g省c市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院提出。

10.二审法院不应准许原审原告变更诉讼请求,可告知其另行起诉(当然是在可以另诉的前提下)。

根据《证据规定》第34条第3款规定:“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起反诉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故变更诉讼请求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注意《民事诉讼法解释》第232条,对增加诉讼请求、提出反诉的时间规定为法庭辩论终结前,但是对变更诉讼请求时间未作出新的规定,故证据规定对该期限的规定仍然有效)。

11.符合法定情形,可以交其他法院管辖。(1)上级法院可以提审;(2)报请上级法院批准后,可以交下级法院管辖;(3)可以报请上级法院指定管辖。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38条规定:“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确有必要将本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应当报请其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下级人民法院对它所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认为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法院审理。”

又根据《破产法解释(二)》第47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当事人提起的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案件,应当依据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由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管辖。

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管辖的有关债务人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可以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由上级人民法院提审,或者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后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

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如对有关债务人的海事纠纷、专利纠纷、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纠纷等案件不能行使管辖权的,可以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因此,符合法定情形的,a省b市法院可以交其他法院管辖。

12.应当去破产法院进行民事诉讼,不能申请仲裁。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21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

因此,破产申请受理后,所有基于债务人财产的清偿均应通过破产程序解决,而不得通过个案诉讼、仲裁或者执行等方式获得个别清偿,故本案只能走诉讼程序。

13.不构成重复起诉,法院应予受理。

根据《民事诉讼法解释》第247条规定:“当事人就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在诉讼过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诉,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构成重复起诉:(一)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二)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三)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当事人重复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案中,本金和利息虽然同属于借款合同项下的债权人权利,诉讼当事人和法律关系也是同一的,但就本金和利息提起诉讼请求不是同一个诉讼请求。同一借款合同中利息与本金是两个独立的诉讼请求,是两个可分之诉,对利息的诉讼既可以和本金一起诉讼也可以分开诉讼,在对本金提起诉讼时如并没有明确表示放弃对利息的权利,只要在诉讼时效之内,原告有权对利息另行提起诉讼。故不构成重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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