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张某、赵某、许某、邢某、魏某5人共同设立了甲有限责任公司,并制定了公司 程。该章程规定: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500万元;5名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均为100万 ;出资形式均为货币;股东应在章程制定后1个月内缴付所有出资款。张某、赵某、许 、邢某4名股东都按时足额纳了出资款,只有魏某仅缴了一半的款项。公司成立后,第一 取得利润45万元(提取公积金后的税后利润)。公司向4名股东分配红利后,也分给了 某相应的红利。但公司第二年经营业绩不佳,严重亏损。公司以全部资产清偿了相关债务 尚拖欠乙公司300万元债务和丙公司200万元债务,乙丙公司多次上门讨债,但均被甲公 以无力偿债为由加以拒绝。两天后,公司股东会以魏某未尽股东义务为由,将其开除。两 后,公司获得一笔巨额投资,营业开始好转,但股东许某的经济状况却每况愈下,为担保 身的债务,还将股权质押给了债权人王某。后许某无力还债,王某便诉诸人民法院申请强 执行。法院按照强制执行程序直接将股权转让给了王某,并责令公司变更股东名册中的相 记载。公司作了相应变更后,但未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3个月后,许某与谭某 订了股权转让合同,并将其出资证明书转让给了谭某,谭某在支付了全部股款后便向公司 张股东权利,王某知晓后,与谭某、许某发生了争议。
问题:
1.在甲公司无力偿债的情况下,债权人乙丙公司应采取何种法律措施来维护自身合法 益?
2.公司股东会以魏某未尽股东义务为由,将其开除的做法符合法律规定吗?为什么?
3.股东许某与其债权人王某签订的股权质押合同何时生效?
4.法院的执行程序有哪些违法之处?为什么?
5.假设法院的执行程序合法,则在许某、谭某和王某的纠纷中,谁最终能够成为甲公 的股东?为什么?
正确答案及解析
正确答案
解析
1.乙丙公司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对甲公司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企业破产法》第7条第2款规定:“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本题中,甲公司无法清偿到期债务,可以按照《企业破产法》处理。
2.公司股东会开除魏某的做法不合法。《公司法》第28条规定:“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依公司法原理而言,公司股东通过向公司出资,以丧失其出资财产的所有权为代价,换取股权,成为公司的股东。股东未足额缴纳出资的,应按照《公司法》 的规定补缴出资,并向已经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但是股东并不因未足额出资丧失股东资格,也不可以被剥夺股东资格。
3.股东许某与其债权人王某签订的股权质押合同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并生效。根据《物权法》第226条的规定,以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因此许某与王某之间的股权质押合同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并生效。
4.法院强制执行程序的违法之处在于该法院直接将许某的股权转让给了王某,还责令公司变更股东名册中的相应记载,并未通知公司的全体股东,等于剥夺了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因此程序违法。因为《公司法》第72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二十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5.王某最终能够成为公司的股东。因为王某通过法院的强制执行程序取得了股权,是公司实质上的股东。许某作为善意第三人,因信赖公司登记机关登记事项的效力与谭某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是有效的,但是该协议的履行,即许某实际获得股权还有赖于公司其他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因此在王某已经取得股权的情况下,许某不能成为股东。谭某的股份巳经被强制执行,也不是公司的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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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被检察机关指控犯有三项罪行:第一项,伪造盖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公章的批文。第二项,持该伪造批文和所谓中国石材进出口公司出口业务合同,到某石材加工厂对该经理乙谎称能联系出口香港地区的石材业务。然后以虚构的香港地区某公司的名义与石材厂签订了500万吨石材的购销合同,收取合同定金50万元后即不见踪影。1年后,公安机关将甲抓获,发现甲已将50万元定金挥霍一空。第三项,审讯中甲还主动交代以下犯罪事实:甲曾说服在国有银行某营业所工作的业务员丙、丁二人,在丙、丁值班时由甲前去营业所假装打劫,共同分赃。丙、丁同意。某日,在只有丙、丁值班时,甲冲进营业厅,用仿真手枪指向丙、丁。丙、丁假装害怕,将预先准备好的100万元巨款放入甲的提包中,甲携款逃走。之后甲、丙、丁三人平分赃款。
请回答下列问题:
(1)甲构成何罪?并请简要说明定罪的理由。
(2)对甲被指控的第一项和第二项罪行是否需要数罪并罚?为什么?
(3)甲被指控的第三项罪行有何法定量刑情节?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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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一:2019年3月1日出版的第5期《求是》杂志发表了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习近平的重要文章《在新的起点上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
文章指出,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是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健全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重要部署,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一项重要改革。在新的起点上深化党的纪律检查体制和国家监察体制改革,促进执纪执法贯通,有效衔接司法,推进反腐败工作法治化、规范化,为新时代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全面从严治党提供重要制度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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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有利于党对反腐败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通过体制机制创新,我们把行政监察部门、预防腐败机构和检察机关反腐败相关职责进行整合.解决了过去监察范围过窄、反腐败力量分散、纪法衔接不畅等问题,优化了反腐败资源配置,实现了党内监督和国家监察、依规治党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二是有利于对公权力监督的全覆盖。我们把所有行使公权力人员纳入统一监督的范围,解决了过去党内监督和国家监察不同步、部分行使公权力人员处于监督之外的问题.实现了对公权力监督和反腐败的全覆盖、无死角。三是有利于坚持标本兼治、巩固扩大反腐败斗争成果。党的十九大以来,全国纪检监察机关充分发挥新体制的治理效能,收拢五指,重拳出击,不敢腐的震慑效应充分显现,一批腐败分子投案自首,标本兼治综合效应更加凸显。实践证明,党中央关于推进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决策是完全正确的。我们要保持战略定力.持续深化改革,促进执纪执法贯通,有效衔接司法,推进反腐败工作法治化、规范化,强化不敢腐的震慑,扎牢不能腐的笼子,增强不想腐的自觉。
问题:结合上述材料,谈谈你对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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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一]、孙某与村委会达成在该村采砂的协议,期限为5年。孙某向甲市乙县国土资源局申请采矿许可,该局向孙某发放采矿许可证,载明采矿的有限期为2年,至2015年10月20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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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1月20日,乙县国土资源局接到举报,得知孙某仍在采砂,以孙某未经批准非法采砂,违反《矿产资源法》为由,发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要求其停止违法行为。孙某向法院起诉请求撤销通知书,一并请求对《严禁在自然保护区采砂的规定》进行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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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本案,请回答下列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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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有色金属厂是某市产业部下属的国有企业。假设2014年3月18日甲企业由于经营管理不善,长期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被债权人申请破产。3月24日人民法院受理了此案,并通知了甲有色金属厂。法院于2014年10月21日裁定宣告该有色金属厂破产。管理人及时拟订了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后交由债权人会议讨论。已知债权人会议共有债权人10人,债权总额为1000万元,其中全部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为A、B二人,其代表的债权额为300万元。破产分配方案经债权人会议依法通过后,直接交给管理人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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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1)A、B二人在债权人会议的此次表决中是否享有表决权?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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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执行的程序是否符合规定?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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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对某市产业部无偿调拨价值80万元的金属切割机,债权人是否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按照破产财产分配方案进行追加分配?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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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与乙订立了一份卖牛合同,合同约定甲向乙交付5头牛,分别为牛1、牛2、牛3、牛4、牛5,总价款为1万元:乙向甲交付定金3000元。余下款项由乙在半年内付清。双方还约定,在乙向甲付清牛款之前,甲保留该5头牛的所有权。甲向乙交付了该5头牛。根据合同法及相关法律回答下列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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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设在牛款付清之前,牛2生下一头小牛,该小牛由谁享有所有权?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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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设在牛款付清之前,丁不知甲保留了此牛的所有权。乙与丁达成一项转让牛4的合同。作价2000元且将牛4交付丁。丁能否据此取得该牛的所有权?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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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假设一年后,乙以同样的事实,向另一法院起诉,请求确认合同无效,法院是否应受理该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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