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A省B市的张三原为刑警,被辞退后因没有收入来源,便以虚假身份证明骗领了一张信用卡,使用该卡经常去百货商场购物,金额达5万余元,从未还款。(事实一)
张三想应聘一家新型的创业公司,便要求同住于A省B市某小区制作假证的李四为其仿制本科、硕士文凭。但是,双方因价格发生争执,张三恼羞成怒,用随身携带的美工刀刺死了李四。(事实二)
张三将李四尸体拖入树林,准备逃跑时忽然想到李四身有财物,遂拿走李四手机、现金等物,价值9千余元。(事实三)
张三在李四的手机通讯录中查到李四妻子王丽的手机号,并以李四被绑架为名,发短信要求王丽支付5万元,否则就撕票。由于王丽及时报案,张三未得逞。(事实四)
张三逃至外地。几日后,走投无路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交代了上述事实二与事实四。(事实五)
张三在B市检察机关审查起诉阶段,将自己担任警察期间查办犯罪活动时掌握的钱五抢劫财物的犯罪线索告诉检察人员,经查证属实。(事实六)
而后B市检察院将张三起诉至B市中级人民法院,并移送了下列证据:
(1)小区保安提供的证言中显示,11月28日晚上7点,李四与张三一同进入小区:
(2)公安机关尸检报告中显示,李四死亡时间约为11月28日晚上10点左右:
(3)监控显示,张三于中午独自离开,步伐匆忙;
(4)公安机关在尸体胶带上发现张三指纹两枚;
(5)公安机关确认的凶器上同样带有张三的指纹;
(6)公安机关讯问张三时,张三拒不认罪,侦查人员对其体罚、殴打后,张三说出自己杀害李四的过程。(事实七)
B市中级法院经过一审,判处张三死刑立即执行,B市检察院向A省高级法院抗诉,A省检察院认为B市检察院抗诉不当,在二审中撤回了抗诉。之后,该案报请最高人民法院复核。(事实八)
问题:
1.对事实一应如何定罪?为什么?
2.对事实二应如何定罪?为什么?
3.对事实三,可能存在哪几种处理意见(包括结论与基本理由)?
4.对事实四应如何定罪?为什么?
5.事实五是否成立自首?为什么?
6.事实六是否构成立功?为什么?
7.如在法院审理过程中,张三提出新的立功线索,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8.本案中,哪些证据材料属于间接证据?哪些属于直接证据?
9.A省高级法院在二审中,张三声称自己在侦查阶段遭受体罚、殴打,其所作供述系虚假的,要求排除该供述,二审法院如何处理?
10.A省检察院撤回抗诉,A省高级法院如何处理?
11.本案二审是否应当开庭审理?
12.二审开庭审理的情形有哪些?
13.张三被B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无期徒刑,B市检察院认为一审判决量刑畸轻提起抗诉,二审法院经过二审程序审查后,可能的处理措施有哪些?
14.A省高级法院在二审中,如果发现张三在实施犯罪时系精神病发作,符合强制医疗条件,A省高级法院如何处理?
15.最高人民法院复核该案时,发现张三可能另有同伙一起作案,张三罪不至死,最高人民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正确答案及解析
正确答案
解析
1.对事实一应认定为信用卡诈骗罪。因为以虚假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构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数额较大,构成信用卡诈骗罪,二者具有手段行为与目的行为的牵连关系,从一重罪论处,应认定为信用卡诈骗罪。
2.对事实二应认定为故意杀人罪。因为长时间勒住被害人的脖子,不仅表明其行为是杀人行为,而且表明行为人具有杀人故意。
3.对事实三主要存在两种处理意见:其一,如认为死者仍然占有其财物的,事实三成立盗窃罪;其二,如认为死者不可占有其财物的,事实三成立侵占罪。
4.事实四成立敲诈勒索罪(未遂)与诈骗罪(未遂)的竞合。因为张三的行为同时符合二罪的犯罪构成,属于想象竞合。张三对赵某实行威胁,意图索取财物未果,构成敲诈勒索罪(未遂);张三隐瞒李四死亡的事实,意图骗取财物未果,构成诈骗罪(未遂)。由于只有一个行为,故从一重罪论处。
5.事实五对故意杀人罪与敲诈勒索罪或诈骗罪成立自首。因为走投无路而投案的,属于自动投案,不影响自首的成立。
6.事实六不构成立功。因为根据《刑法》规定,张三提供的犯罪线索虽属实,但是其以前查办犯罪活动中掌握的,故不构成立功。
7.《刑诉解释》第226条规定,审判期间,合议庭发现被告人可能有自首、坦白、立功等法定量刑情节,而人民检察院移送的案卷中没有相关证据材料的,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移送。审判期间,被告人提出新的立功线索的,人民法院可以建议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
本题中,由被告人提出新的立功线索,法院可以建议检察院补充侦查。
8.(1)间接证据:保安的证人证言、尸检报告、监控视频、胶带上的指纹、凶器上的指纹;(2)直接证据:张三的供述。
9.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应当予以排除。法庭审理过程中,审判人员认为可能存在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应当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法庭调查。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规定,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在第一审程序中未申请排除非法证据,在第二审程序中提出申请的,应当说明理由。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审查。本案中被告人一审没有申请排除非法证据,第二审才提出的,二审法院应当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审查之后,如果认为存在非法取证嫌疑的,二审法院应当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调查。第二审人民法院对证据收集合法性的调查,参照第一审程序的规定。证据收集合法性的证明责任由人民检察院承担。
10.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刑诉解释》)第307、308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在抗诉期满后第二审人民法院宣告裁判前撤回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准许,并通知第一审人民法院和当事人。本案是在二审过程中撤回了抗诉,换言之,是在抗诉期满后撤回抗诉的,因此二审法院应当对检察院撤回抗诉的要求进行审查,经审查,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裁定准许撤回抗诉:认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法律适用错误的,裁定不予准许,继续按照二审审理。裁定准许撤回抗诉的,第一审判决自二审裁定书送达抗诉机关之日起生效。
11.应当开庭审理。
12.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应当开庭审理的情形包括:(1)被告人、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第一审认定的事实、证据提出异议,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上诉案件;(2)被告人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上诉案件;(3)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4)应当开庭审理的其他案件。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被告人没有上诉,同案的其他被告人上诉的案件,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开庭审理。被告人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上诉案件,虽不属于上述第1项规定的情形,有条件的,也应当开庭审理。
13.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36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1)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2)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3)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14.根据《刑诉解释》第534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第Z-审刑事案件过程中,发现被告人可能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可以依照强制医疗程序对案件作出处理,也可以裁定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因此,A省高级法院可以依照强制医疗程序对案件作出处理,也可以裁定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15.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应当作出核准或者不核准死刑的裁定。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应当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本案中,人民法院发现张三可能另有同伙一起作案,因此属于事实不清,最高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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