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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2017年8月8日,李某与甲公司订立商品房预售合同,李某首付50万价款,其余100万向乙银行借贷,并以所购的房屋作为抵押财产。李某与乙银行订立了抵押合同。

8月底,李某办理了所有权预告登记,乙银行办理了抵押权预告登记。2018年3月。房屋竣工并经验收合格。甲公司因资金短缺,又就出售给李某的房屋与张某订立买卖合同,与丙银行订立抵押合同,并办理了抵押登记。

2018年3月,甲公司将房屋交付给李某后,李某与丁装修公司订立房屋装修合同。丁公司人手不足,遂接受了戊劳务公司派遣的郑某为李某装修房屋。郑某其实没有任何装修经验,戊公司未对其进行任何培训。一日,在通过楼梯搬运建筑垃圾时,郑某不慎脱手,导致上楼的住户小王受伤,住院治疗花费3000元。

2018年5月,房屋装修完成后,李某将房屋租给一对夫妇高某、陈某。高某、陈某入住一段时间后,处在孕期的陈某感觉身体不适,怀疑承租的房屋甲醛超标,危害健康,遂与出租人李某交涉,李某未予理睬。高某找专业机构检测后,发现屋内甲醛超过标注值10倍以上。高某、陈某提出退租,并要求李某返还5000元押金。李某以承租方提前退租为由,拒绝返还押金。同年10月,陈某产下一有先天缺陷的男婴。经查,该男婴的先天缺陷是由甲醛超标引起的,而甲醛超标是由于丁装修公司使用劣质装修材料所致。

问题:

1.甲公司为李某做了所有权转移预告登记后,李某是否取得该房产的所有权?为什么?

2.甲公司与张某之间的买卖合同是否有效?张某能否取得房屋所有权?为什么?张某可主张何种法律救济?

3.谈谈你对甲公司与乙银行及丙银行之间抵押合同效力的认识,并分析抵押权设立的效果。

4.小王的损失应由谁承担责任?小王对郑某、丁公司及戊公司是否享有权利?享有什么权利?

5.如果小王仅以丁公司为被告提起诉讼,而丁公司要求将戊公司追加为诉讼当事人,法院是否应追加当事人?如何追加?

6.承租人高某夫妇能否解除租赁合同并要求退还押金?为什么?

7.高某夫妇如有证据证明因甲醛超标遭受健康损害,则能够依什么理由要求李某承担责任?李某能否以甲醛招标完全是由于丁装修公司原因所致为由要求免责?为什么?

8.接上问,如果高某夫妇以李某为被告提出诉讼,李某要求法院追加丁公司为共同被告,法院应如何处理?如果高某夫妇直接以李某和丁公司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法院应如何处理?

9.如果男婴要向李某提起诉讼要求赔偿,诉讼参与人如何安排?李某能否以损害发生时,该男婴尚不具有权利能力为由拒绝赔偿,为什么?

正确答案及解析

正确答案
解析

1.李某未取得房产所有权。根据《物权法》第20条的规定,房屋买受人办理了所有权转移预告登记后,只是限制了出卖人对标的物的处分权,买受人尚需在房屋竣工验收后办理本登记后方能取得所有权。

2.买卖合同有效,但张某不能取得房屋所有权。由于李某已经办理了预告登记,未经李某同意,甲公司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在有李某预告登记的情形下,登记机关也不会为张某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张某可以要求甲公司承担违约责任或解除合同并要求甲公司赔偿损失。

3.(1)甲公司与乙银行的抵押合同有效,在乙银行做了抵押权预告登记后,抵押权虽尚未设立,但因为预告登记具有了对抗效力。(2)一物上可以设立多个抵押权,甲、丙之间的抵押合同有效,而且办理了抵押登记,丙公司对该房产享有抵押权。但是,在甲的抵押权预告登记转为本登记后,甲的抵押权优先于丙的抵押权。

4.小王的损失应由丁公司和戊公司负责。郑某是在履行职务过程中致人损害,小王不应对其个人主张侵权损害赔偿责任。丁公司为实际用工人,戊公司为劳务派遣人,但未对郑某进行必要培训,对损害发生有过错。根据《侵权责任法》第34条第2款,小王可要求丁公司承担侵权责任,戊公司对其过错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5.法院应将戊公司追加为共同被告,并通知其他当事人。根据《民诉法解释》第58条的规定,当事人主张劳务派遣人承担责任的,应以劳务派遣人为共同被告。

6.可以解除合同,并退还押金。出租房屋甲醛严重超标,危及承租人健康,导致承租人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可解除合同。解除合同后,出租人应将押金退还。

7.出租人李某提供危害健康的房屋,其行为构成加害给付,高某夫妇可选择依据违约责任或者侵权责任的规定向李某要求赔偿损失。李某不得以系丁公司原因导致损害为由要求免责,因为合同具有相对性,根据《合同法》第121条的规定,出租人李某需对承租方承担责任,然后依据其与丁公司之间的合同关系,追究丁公司的违约责任。

8.(1)李某与丁公司之间没有直接法律关系,法院不应追加丁公司为共同被告;如法院认为有必要,可追加丁公司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与诉讼。(2)法院经审理后,应判决李某对原告承担赔偿责任,并驳回原告对丁公司的诉讼请求。

9.应以该男婴为原告,高某夫妇为法定诉讼代理人参与诉讼,李某为被告。李某不得以原告在发生侵权时尚不具有权利能力为由拒绝赔偿。根据《民法总则》第16条,在涉及胎儿利益保护之时,视为胎儿具有权利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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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被检察机关指控犯有三项罪行:第一项,伪造盖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公章的批文。第二项,持该伪造批文和所谓中国石材进出口公司出口业务合同,到某石材加工厂对该经理乙谎称能联系出口香港地区的石材业务。然后以虚构的香港地区某公司的名义与石材厂签订了500万吨石材的购销合同,收取合同定金50万元后即不见踪影。1年后,公安机关将甲抓获,发现甲已将50万元定金挥霍一空。第三项,审讯中甲还主动交代以下犯罪事实:甲曾说服在国有银行某营业所工作的业务员丙、丁二人,在丙、丁值班时由甲前去营业所假装打劫,共同分赃。丙、丁同意。某日,在只有丙、丁值班时,甲冲进营业厅,用仿真手枪指向丙、丁。丙、丁假装害怕,将预先准备好的100万元巨款放入甲的提包中,甲携款逃走。之后甲、丙、丁三人平分赃款。

请回答下列问题:

(1)甲构成何罪?并请简要说明定罪的理由。

(2)对甲被指控的第一项和第二项罪行是否需要数罪并罚?为什么?

(3)甲被指控的第三项罪行有何法定量刑情节?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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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一:2019年3月1日出版的第5期《求是》杂志发表了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习近平的重要文章《在新的起点上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

文章指出,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是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健全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重要部署,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一项重要改革。在新的起点上深化党的纪律检查体制和国家监察体制改革,促进执纪执法贯通,有效衔接司法,推进反腐败工作法治化、规范化,为新时代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全面从严治党提供重要制度保障。

材料二:习近平总书记2018年12月13 日在十九届中央政治局第十一次集体学习时讲到.经过一段时间努力,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已经显示出多方面成效。

一是有利于党对反腐败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通过体制机制创新,我们把行政监察部门、预防腐败机构和检察机关反腐败相关职责进行整合.解决了过去监察范围过窄、反腐败力量分散、纪法衔接不畅等问题,优化了反腐败资源配置,实现了党内监督和国家监察、依规治党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二是有利于对公权力监督的全覆盖。我们把所有行使公权力人员纳入统一监督的范围,解决了过去党内监督和国家监察不同步、部分行使公权力人员处于监督之外的问题.实现了对公权力监督和反腐败的全覆盖、无死角。三是有利于坚持标本兼治、巩固扩大反腐败斗争成果。党的十九大以来,全国纪检监察机关充分发挥新体制的治理效能,收拢五指,重拳出击,不敢腐的震慑效应充分显现,一批腐败分子投案自首,标本兼治综合效应更加凸显。实践证明,党中央关于推进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决策是完全正确的。我们要保持战略定力.持续深化改革,促进执纪执法贯通,有效衔接司法,推进反腐败工作法治化、规范化,强化不敢腐的震慑,扎牢不能腐的笼子,增强不想腐的自觉。

问题:结合上述材料,谈谈你对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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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一]、孙某与村委会达成在该村采砂的协议,期限为5年。孙某向甲市乙县国土资源局申请采矿许可,该局向孙某发放采矿许可证,载明采矿的有限期为2年,至2015年10月20日止。

2015年10月15日乙县国土资源局通知孙某,根据甲市国土资源局日前发布的《严禁在自然保护区采矿的规定》,采矿许可证到期后不再延续,被许可人应立即停止采砂行为,撤回采砂设施和设备。

孙某以与村委会协议未到期、投资未收回由继续开采,并与2015年10月28日向乙县国土资源局申请延续采矿许可证的有效期。该局通知其许可证已失效,无法延期。

2015年11月20日,乙县国土资源局接到举报,得知孙某仍在采砂,以孙某未经批准非法采砂,违反《矿产资源法》为由,发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要求其停止违法行为。孙某向法院起诉请求撤销通知书,一并请求对《严禁在自然保护区采砂的规定》进行审查。

孙某为了解《严禁在自然保护区采砂的规定》内容,向甲市国土资源局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关于本案,请回答下列问题:

1.《行政许可法》对被许可人申请延续行政许可有效期有何要求?行政许可机关接到申请后应如何处理?

2.孙某一并审查的请求是否符合要求?根据有关规定,原告在行政诉讼中提出一并请求审查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具体要求是什么?

3.行政诉讼中,如法院经审查认为规范性文件不合法,应如何处理?

4.对《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的性质作出判断,并简要比较行政处罚与行政强制措施的不同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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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有色金属厂是某市产业部下属的国有企业。假设2014年3月18日甲企业由于经营管理不善,长期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被债权人申请破产。3月24日人民法院受理了此案,并通知了甲有色金属厂。法院于2014年10月21日裁定宣告该有色金属厂破产。管理人及时拟订了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后交由债权人会议讨论。已知债权人会议共有债权人10人,债权总额为1000万元,其中全部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为A、B二人,其代表的债权额为300万元。破产分配方案经债权人会议依法通过后,直接交给管理人执行。

2014年11月30日,破产程序依法终结。但在2015年8月,人民法院在审理其他案件时发现,该厂曾在2014年1月时放弃对某机器厂的120万元债权。同时,有人举报在2013年2月20日,该市产业部将甲有色金属厂所有的一台价值80万元的金属切割机无偿调拨给另一企业使用。

问题:

(1)A、B二人在债权人会议的此次表决中是否享有表决权?并说明理由。

(2)此次债权人会议中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的决议如何通过?并说明理由。

(3)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执行的程序是否符合规定?并说明理由。

(4)该厂放弃的120万元债权,债权人是否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按照破产财产分配方案进行追加分配?并说明理由。

(5)对某市产业部无偿调拨价值80万元的金属切割机,债权人是否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按照破产财产分配方案进行追加分配?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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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与乙订立了一份卖牛合同,合同约定甲向乙交付5头牛,分别为牛1、牛2、牛3、牛4、牛5,总价款为1万元:乙向甲交付定金3000元。余下款项由乙在半年内付清。双方还约定,在乙向甲付清牛款之前,甲保留该5头牛的所有权。甲向乙交付了该5头牛。根据合同法及相关法律回答下列问题:

(1)设在牛款付清之前,牛1被雷电击死,该损失由谁承担?为什么?

(2)设在牛款付清之前,牛2生下一头小牛,该小牛由谁享有所有权?为什么?

(3)设在牛款付清之前,牛3踢伤丙,丙花去医药费和误工损失共计1000元,该损失应由谁承担?为什么?

(4)设在牛款付清之前,乙与丁达成一项转让牛4的合同,在向丁交付牛4之前,该合同的效力如何?为什么?

(5)设在牛款付清之前,丁不知甲保留了此牛的所有权。乙与丁达成一项转让牛4的合同。作价2000元且将牛4交付丁。丁能否据此取得该牛的所有权?为什么?

(6)设在牛款付清之前,乙将牛5租与戊,租期3个月,租金200元。该租赁协议是否有效?租金应如何处理?

(7)合同中的定金条款效力如何?为什么?假设在合同履行过程,乙发现甲在订立合同时有欺诈的行为,请求撤销合同,法院经审理驳回了起诉。

根据上述补充信息,回答下列问题:

(8)假设一年后,乙以同样的事实,向另一法院起诉,请求确认合同无效,法院是否应受理该诉讼?

(9)在诉讼中,乙的代理人发现审判长与甲的代理人曾经是师生关系,于是申请回避,请问是否回避由谁来决定?

(10)在诉讼中,乙提供了一份证人证言,但是乙提出该证人由于路途遥远无法到庭,该证人证言是否一定会被法官不予采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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