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的继承人涉外继承纠纷案被继承人陈某,解放前在印度尼西亚谋生并颇有积蓄。他在当地结婚成家,生有二子二女。解放后,陈某叶落归根,携妻子、小儿子和两个女儿回国在北京定居,长子仍留在印度尼西亚,一笔存款也仍存在印度尼西亚银行,在印尼还有5间住房。陈某回国后,在国内购买了12间房屋,“文革”期间,陈某的房产被没收。落实政策后,房屋陆续返还。此时陈某的妻子已经去世,1 980年大女儿与林飞结婚,并生一儿子林润。一家三口长期与陈某住在一起,对陈某尽赡养义务。 2007年大女儿由于心脏病突发而去世。 1988年小女儿支边到新疆,并在当地与李扬结婚,生一女儿李丽。小儿子在上海工作,并与赵蓉结婚,生一女儿陈莉。 2008年陈某去世,在国内留下的遗产有房屋12间,存款1万元人民币。在国外的遗产是早年在国外的存款,折合人民币3万元,住房5间。陈某的长子已经加入印度尼西亚国籍,获悉其父亲去世的消息后,要求继承其国内的遗产,由于工作繁忙,遂从印尼寄回一亲笔授权委托书,委托国内好友赵某代理继承事务。委托书载明全权委托。陈某的大女婿林飞要求继承其在国外的遗产。为继承上述国内外遗产发生纠纷,林飞遂向法院起诉,要求依法分割陈某在国内外的遗产。法院受理后,对陈某国内外遗产继承作出一审判决。赵某未经陈某长子的同意,当庭口头向法院提出上诉。随后,陈某长子回国,向上级法院提交上诉书。
正确答案及解析
正确答案
解析
1.国内继承人继承陈某在印度尼西亚的存款,应适用陈某死亡时最后住所地即中国的法律,继承在印尼的房屋应适用该房屋所在地即印度尼西亚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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