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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案情:徐某系某市国有黄河商贸公司的经理,顾某系该公司的副经理。2005 年,黄河商贸公司进行产权制度改革,将国有公司改制为管理层控股的股份有限公司。其 中,徐某、顾某及其他15名干部职工分别占40%、30%, 30%股份。在改制过程中,国有 资产管理部门委托某资产评估所对黄河商贸公司的资产进行评估,资产评估所指派周某具体参与评估。在评估时,徐某与顾某明知在公司的应付款账户中有100万元系上一年度为少交 利润而虚设的,经徐某与顾某以及公司其他领导班子成员商量,决定予以隐瞒,转人改制后 的公司,按照股份分配给个人。当周某发现了该100万元应付款的问题时,公司领导班子决 定以辛苦费的名义,从公司的其他公款中取出1万元送给周某。周某收下该款后,出具了隐 瞒该100万元虚假的应付款的评估报告。随后,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经研究批准了公司的改制 方案。在尚未办理产权过户手续时,徐某等人因被举报而案发。

问题:1.徐某与顾某构成贪污罪还是私分国有资产罪?为什么?

2.徐某与顾某的犯罪数额如何计算?为什么?

3.徐某与顾某的犯罪属于既遂还是未遂?为什么?

4.给周某送的1万元是单位行贿还是个人行贿?为什么?

5.周某的行为是否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与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实行数罪并罚?为 什么?

6.周某是否构成徐某与顾某的共犯?为什么?

正确答案及解析

正确答案
解析

本题考核的知识点包括贪污罪与私分国有资产罪的区别,共犯人犯罪数额的认定,贪污 罪的既遂标准,单位行贿罪与行贿罪的区别,特定情形下的罪数认定,以及共犯的认定等。 本案中,徐某与顾某的行为是共同实施的,周某的行为既有和顾某、徐某二人共同实施的, 也有独立实施的,对此需要分别分析。

关于私分国有资产罪与贪污罪的区别,主要表现在犯罪主观意志的外在形态表现不同, 前罪主观意志的外在形态表现是自然人的个体(或少数人)犯罪意志,具有将公共财产非法 据为己有的目的。而后罪主观意志的外在形态则是个体犯罪意志的集合,表现为一种群体犯 罪意志,通常表现为单位的决策机构所做的决定,且具有为单位多数成员谋利的目的。简而 言之,私分国有资产,是指经集体研究决定将国有资产分配给单位的所有成员或大多数人。 将国有资产私自分给单位少数成员的,应认定为共同贪污。

本题中,徐某、顾某与单位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商量决定将应交利润分给个人,而不是分 给单位所有成员或大多数,对此应认定为共同贪污。

关于徐顾二人的贪污数额,因为二人构成共同犯罪,所以二人应对犯罪的总额承担刑事 责任,这里的贪污总额包括应付款账户中的100万和用于行贿的1万元。

关于犯罪形态,因为具体的犯罪情形不同,故刑法对其既遂的认定标准也有所不同,对 于行为犯,犯罪行为实施完毕,该罪即成立(比如侮辱罪),而对于结果犯,则存在预备、 中止、未遂等未完成形态。本案中,徐某等人意图贪污应付款账户中的100万元,但直到案 发时,徐某等人并未实际获得财物,对此应认定为未遂。但用于行贿的1万元,应认定为 既遂。

在认定是否构成单位行贿犯罪时,重点是确定行为主体是否具备单位主体身份、是否体 现单位意志、是否为了单位利益。实践中,以下几种情形较为常见:“假集体真个人”;在企 业的承包经营活动中,承包个人以发包单位的名义实施犯罪;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 责任人员“盗用单位名义”实施的个人行贿。本题中,行贿行为虽然是公司领导班子决定并以单位名义实施,但这里不是为了单位或单位全体成员谋取利益,而是“打着单位旗号,谋 取个人私利”的情况,因此,应当认定为“个人行贿”。

关于周某的犯罪行为的罪数认定,根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承担资产评 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 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前款规定的人员,索取他人财物或 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历年的司法考试中,对于想象竞合犯、牵连犯和结果加重犯的考核比较多,考生在复习 时要注意归类整理。

【提示】因受贿而进行违法活动构成其他犯罪时,“从一重罪处断”的情形 根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 服务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的同时索取或收受他人財物数额较大的,以 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定罪处罚。

根据《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的规定,司法工作人员收受贿赂犯徇私枉法罪,同时构成 受贿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司法工作人员收受贿赂犯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或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同时又构 成受贿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司法工作人员收受贿赂犯枉法裁判罪,同时又构成受贿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 处罚。

1.徐某与顾某构成贪污罪,而不构成私分国有资产罪。本案不符合以单位名义集体私 分的特征,而是采取隐瞒的方式将公款予以非法占有,符合贪污罪的特征。

2.徐某与顾某应对100万元的贪污总数额负责,而不是只对个人所得部分负责;此外, 用于行贿的1万元也应计入贪污数额。

3.徐某与顾某贪污100万元属于未遂,因为公司产权尚未过户,但贪污1万元属于 既遂。

4.给周某送的1万元属于个人行贿,因为不是为单位谋取不正当利益。

5.周某构成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不应与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实行并罚。

6.周某构成徐某与顾某犯罪的共犯,属于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与贪污共犯的想象竞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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