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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7月25日,某市公安局以涉嫌合同诈骗罪为由将朱某刑事拘留。同年8月24日,市人民检察院作出不予批准逮捕决定。同月26日,朱某被取保候审。2006年5月26日,省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朱某。同年6月1日,朱某被执行逮捕。2007年2月13日, 市人民检察院向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指控朱某犯合同诈骗罪。2008年9月11日,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指控依据不足为由作出判决,宣告朱某无罪。同月19日,朱某被释放。同月25日,市人民检察院向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案件审理过程中,省人民检察院认为抗诉不当,向省高级人民法院撤回抗诉。2010年3月25日,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准许省人民检察院撤回抗诉。2011年3月15日,朱某以无罪逮捕为由申请国家赔偿。

另査:朱某之女生于1987年7月29日,其于朱某被刑事拘留时未满18周岁。朱某提供的广济医院病历、精神卫生中心疾病证明等记载,其女出现肠易激惹综合征,后抑郁症未愈。一和公司自2004年4月4日起由朱某任董事长兼法定代表人;2005年以来未参加年检, 2009年经营期限届满未申请延期,但因其股东涉诉被冻结股权,暂未被吊销营业执照。

1.本案的赔偿义务机关是谁?为什么?

2.朱某请求国家赔偿的程序是什么?

3.对朱某的国家赔偿请求,应当以2010年修正前的《国家赔偿法》为依据,还是以修正后的《国家赔偿法》为准?

4. 2011年3月15日提出赔偿请求,是否超过国家赔偿请求时效?

5.若赔偿义务机关于2011年作出赔偿决定,则应当按照哪年度的全国职工日平均工资标准支付侵犯人身自由的赔偿金?

6.若朱某请求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是否应予支持?

7.对朱某的赔偿金如何支付?

正确答案及解析

正确答案
解析

1.本案的赔偿义务机关是省检察院。因为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一审时即判决宣告无罪的,作出逮捕决定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2.朱某请求国家赔偿的程序是:先向省检察院提出赔偿请求,省检察院逾期未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或者对作出的赔偿决定不服的,可以向最高人民检察院申请复议;最高人民检察院逾期未作出决定,或者对作出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向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

3.对朱某的国家赔偿请求,应当以修正后的《国家赔偿法》为准。根据最髙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侵权行为发生在2010年12月1日以前,但在2010年12月1日以后提出赔偿请求的,也应适用修正后的《国家赔偿法》,因为新的国家赔偿法更利于赔偿请求人,故具有溯及力。

4.未超过。根据《国家赔偿法》,赔偿请求人请求国家赔偿的时效为2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的行为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之日起计算,但被羁押等限制人身自由期间不计算在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规定,以无罪逮捕请求国家赔偿的,应当在刑事诉讼程序终结后提出赔偿请求。故本案中,2010年3月25日,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准许省人民检察院撤回抗诉,此日对朱某的刑事诉讼程序才终结。故朱某的赔偿请求时效从该日起算。2011年3月15日,朱某申请国家赔偿,未超过2年时效。

5. 2010年度。根据《国家赔偿法》,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此处的“上年度”,应为赔偿义务机关、复议机关或者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作出赔偿决定时的上年度;复议机关或者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决定维持原赔偿决定的,按作出原赔偿决定时的上年度执行。

6.应支持朱某的精神损害抚慰金请求。根据《国家赔偿法》,有导致国家赔偿的侵犯人身自由、生命健康权的行为,致人精神损害的,应当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对朱某的错误逮捕,造成其女儿患抑郁症、其企业不能正常经营,属于“造成严重后果”。

7.支付朱某赔偿金程序:朱某凭生效的复议决定书、赔偿决定书或者调解书,向省检察院申请支付赔偿金;省检察院应当自收到支付赔偿金申请之日起7日内向省财政厅提出支付申请;省财政厅应当自收到支付申请之日起15日内支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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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对某市产业部无偿调拨价值80万元的金属切割机,债权人是否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按照破产财产分配方案进行追加分配?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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