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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四川)案情:2007年1月,甲不慎遗失其手袋,内有其名贵玉镯一只。乙拾得 后,按照手袋内的名片所示积极寻找失主,与甲取得了联系,将玉镯归还给了甲。

2007年5月,甲与丙结婚。甲、丙合计开设一家茶馆,茶馆办理工商登记注明的开办 人为甲。因急需资金,甲持玉镯到信达典当行典当,经商议,玉镯出典,获资金8万元,约 定3个月后赎回。

因缺乏经验,茶馆惨淡经营,终致难以为继,2008年8月甲、丙决定关闭茶馆。此时 茶馆对外负债2万元。

同年9月,甲、丙自觉缘分已尽,协议离婚。

问题:

1.设,在乙向甲交还玉镯之前,乙不慎将玉镯摔裂,乙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为 什么?

2.设,甲在丢失玉镯后焦急万分,遂在遗失场所张贴数份启事,称若有人能够找到玉 镯并送还,愿以现金5,000元酬谢。乙依此启事要求甲支付5,000元时,甲提出,由于此玉 镯是祖传,丟失之际一时心急才张贴启事,实非内心真实意愿,故请乙给予谅解,不能支付 该笔酬金。在此情况下,乙的请求应否得到支持?为什么?

3.设,甲并未张贴上述启事,乙寻找到甲,将玉镯奉还,但要求甲承担其为寻找失主所花费的电话费、车费、工时费320元。在此情况下,乙的行为性质应如何认定?为什么? 其请求应否得到支持?

4.设,乙拾得玉镯后将其以5万元卖给不知情的第三人丁,甲三年后得知此事,可否请求丁返还?为什么? 丁如何保护自己的权益?

5.甲将玉镯典给典当行,形成什么性质的法律关系?若3个月后甲未去赎回玉镯,将 产生什么样的法律后果?

6.甲、丙离婚时茶馆对外所欠2万元债务仍未清偿。在此情况下,债权人如何主张自己的权益?

正确答案及解析

正确答案
解析

1.本题考核无因管理中管理人的责任。管理人未履行或不适当履行义务,对本人造成损害的,应向本人承担债务不履行的责任。该责任的承担以管理人主观上有过错(故意或重 大过失)为要件。此题乙拾得甲的遗失物,且基于手袋里的信息知道了失主,在此期间对于 遗失物的保管构成了无因管理,“不慎将玉镯摔裂”,属于一般过失,不负赔偿责任。

2.本题考核悬赏广告。甲在张贴悬赏广告的时候就已经对外作出承诺,一旦有人履约, 即要兑现承诺。乙拾得遗失物并交还于甲,正是按照承诺履行义务的行为,甲无法证明自己 的意思表示存在瑕疵,因此,其不能拒绝兑现承诺。

3.本题考核无因管理。如上所述,乙对甲的遗失物保管的行为构成了民法理论中的无 因管理。在保管期间管理人为妥善保管遗失物而产生的合理费用,都是可以在找到遗失人即 甲时一并主张的。《民法通则》第九十三条规定,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 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依《民通意 见》第一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必要费用一般包括管理或者服务活动中直接支出的费用,以及在 该活动中受到的实际损失。这一解释实际上将管理人的权利范围扩大到包含以上三项请求权。

4.本题考核善意取得制度。根据我国物权法的规定,善意取得须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1)第三人受让该不动产或动产时是善意的;(2)以合理的价格转让;(3)转让的不动产或 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所谓善意,是 指取得标的物的第三人不知道或不应当知道占有人为非法转让。物权法对这种善意的保护, 是公信原则的体现。善意第三人在符合上述条件时即取得不动产或动产的所有权,此时原所 有权人无权请求第三人返还原物,而只能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但是,善意取得的客 体不包含遗失物、盗赃物。本题玉镯属于遗失物,故不能适用善意取得。但依据《物权法》 的规定,此时如果第三人是在正规的交易平台进行的交易的话,失主在知道或应当知道其遗 失物的情况的,2年内可以主张返还原物,但其必须为第三人支付的合理对价进行补偿,然 后再基于自己的损失向无权处分人进行追偿。如果超过了2年,就不能向第三人进行主张返 还原物了,其损失也只能向无权处分人主张。

5.本题考核动产质押。我国民间的当铺,实际是专门从事质押营业的,即营业质,具 体是指债务人以一定的财物交付于债权人作担保,向债权人借贷一定数额的金钱,于一定期 限内清偿债务后取回担保物;期限届满后,债务人不能清偿时,担保物即归债权人所有,或 者由债权人以当物的价值优先受偿。

6.本题考核离婚后债权债务的承担。《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 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 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因此,债权人可向甲、丙主张连带清偿责任。

【提示】《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 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 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婚 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 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1.乙不承担赔偿责任。《物权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拾得人在遗失物送交有关部门 前,有关部门在遗失物被领取前,应当妥善保管遗失物。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本题中,拾得人乙仅系一般过失,故不负赔偿责任。

2.乙的请求应当得到支持。《物权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权利人悬赏寻找遗失物 的,领取遗失物时应当按照承诺履行义务。甲张贴启事的行为属于悬赏广告,具有约束力, 故乙有权要求甲支付悬赏广告的赏金。

3.乙的行为属于无因管理。其请求应当得到支持,因其属于实施无因管理行为所发生 的合理或必要费用。

4.可以。依《物权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追回遗失物。 该遗失物通过转让被他人占有的,权利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或者自知道或者 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二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遗失物不适用善意取得,故只要失主 在知道受让人之日起两年内要求受让人返还,此权利即可实现,故本题中,甲刚刚得知此 事,得要求受让人返还。丁可以向乙请求赔偿。

5.形成动产质押法律关系,属于动产质押中的营业质。若甲不能按期赎回,玉镯归典 当行所有。

6.债权人可向甲、丙主张连带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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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被检察机关指控犯有三项罪行:第一项,伪造盖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公章的批文。第二项,持该伪造批文和所谓中国石材进出口公司出口业务合同,到某石材加工厂对该经理乙谎称能联系出口香港地区的石材业务。然后以虚构的香港地区某公司的名义与石材厂签订了500万吨石材的购销合同,收取合同定金50万元后即不见踪影。1年后,公安机关将甲抓获,发现甲已将50万元定金挥霍一空。第三项,审讯中甲还主动交代以下犯罪事实:甲曾说服在国有银行某营业所工作的业务员丙、丁二人,在丙、丁值班时由甲前去营业所假装打劫,共同分赃。丙、丁同意。某日,在只有丙、丁值班时,甲冲进营业厅,用仿真手枪指向丙、丁。丙、丁假装害怕,将预先准备好的100万元巨款放入甲的提包中,甲携款逃走。之后甲、丙、丁三人平分赃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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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一:2019年3月1日出版的第5期《求是》杂志发表了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习近平的重要文章《在新的起点上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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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有利于党对反腐败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通过体制机制创新,我们把行政监察部门、预防腐败机构和检察机关反腐败相关职责进行整合.解决了过去监察范围过窄、反腐败力量分散、纪法衔接不畅等问题,优化了反腐败资源配置,实现了党内监督和国家监察、依规治党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二是有利于对公权力监督的全覆盖。我们把所有行使公权力人员纳入统一监督的范围,解决了过去党内监督和国家监察不同步、部分行使公权力人员处于监督之外的问题.实现了对公权力监督和反腐败的全覆盖、无死角。三是有利于坚持标本兼治、巩固扩大反腐败斗争成果。党的十九大以来,全国纪检监察机关充分发挥新体制的治理效能,收拢五指,重拳出击,不敢腐的震慑效应充分显现,一批腐败分子投案自首,标本兼治综合效应更加凸显。实践证明,党中央关于推进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决策是完全正确的。我们要保持战略定力.持续深化改革,促进执纪执法贯通,有效衔接司法,推进反腐败工作法治化、规范化,强化不敢腐的震慑,扎牢不能腐的笼子,增强不想腐的自觉。

问题:结合上述材料,谈谈你对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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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一]、孙某与村委会达成在该村采砂的协议,期限为5年。孙某向甲市乙县国土资源局申请采矿许可,该局向孙某发放采矿许可证,载明采矿的有限期为2年,至2015年10月20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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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某以与村委会协议未到期、投资未收回由继续开采,并与2015年10月28日向乙县国土资源局申请延续采矿许可证的有效期。该局通知其许可证已失效,无法延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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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某为了解《严禁在自然保护区采砂的规定》内容,向甲市国土资源局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关于本案,请回答下列问题:

1.《行政许可法》对被许可人申请延续行政许可有效期有何要求?行政许可机关接到申请后应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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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对《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的性质作出判断,并简要比较行政处罚与行政强制措施的不同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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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有色金属厂是某市产业部下属的国有企业。假设2014年3月18日甲企业由于经营管理不善,长期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被债权人申请破产。3月24日人民法院受理了此案,并通知了甲有色金属厂。法院于2014年10月21日裁定宣告该有色金属厂破产。管理人及时拟订了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后交由债权人会议讨论。已知债权人会议共有债权人10人,债权总额为1000万元,其中全部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为A、B二人,其代表的债权额为300万元。破产分配方案经债权人会议依法通过后,直接交给管理人执行。

2014年11月30日,破产程序依法终结。但在2015年8月,人民法院在审理其他案件时发现,该厂曾在2014年1月时放弃对某机器厂的120万元债权。同时,有人举报在2013年2月20日,该市产业部将甲有色金属厂所有的一台价值80万元的金属切割机无偿调拨给另一企业使用。

问题:

(1)A、B二人在债权人会议的此次表决中是否享有表决权?并说明理由。

(2)此次债权人会议中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的决议如何通过?并说明理由。

(3)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执行的程序是否符合规定?并说明理由。

(4)该厂放弃的120万元债权,债权人是否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按照破产财产分配方案进行追加分配?并说明理由。

(5)对某市产业部无偿调拨价值80万元的金属切割机,债权人是否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按照破产财产分配方案进行追加分配?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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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与乙订立了一份卖牛合同,合同约定甲向乙交付5头牛,分别为牛1、牛2、牛3、牛4、牛5,总价款为1万元:乙向甲交付定金3000元。余下款项由乙在半年内付清。双方还约定,在乙向甲付清牛款之前,甲保留该5头牛的所有权。甲向乙交付了该5头牛。根据合同法及相关法律回答下列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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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设在牛款付清之前,牛3踢伤丙,丙花去医药费和误工损失共计1000元,该损失应由谁承担?为什么?

(4)设在牛款付清之前,乙与丁达成一项转让牛4的合同,在向丁交付牛4之前,该合同的效力如何?为什么?

(5)设在牛款付清之前,丁不知甲保留了此牛的所有权。乙与丁达成一项转让牛4的合同。作价2000元且将牛4交付丁。丁能否据此取得该牛的所有权?为什么?

(6)设在牛款付清之前,乙将牛5租与戊,租期3个月,租金200元。该租赁协议是否有效?租金应如何处理?

(7)合同中的定金条款效力如何?为什么?假设在合同履行过程,乙发现甲在订立合同时有欺诈的行为,请求撤销合同,法院经审理驳回了起诉。

根据上述补充信息,回答下列问题:

(8)假设一年后,乙以同样的事实,向另一法院起诉,请求确认合同无效,法院是否应受理该诉讼?

(9)在诉讼中,乙的代理人发现审判长与甲的代理人曾经是师生关系,于是申请回避,请问是否回避由谁来决定?

(10)在诉讼中,乙提供了一份证人证言,但是乙提出该证人由于路途遥远无法到庭,该证人证言是否一定会被法官不予采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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