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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案情:甲和乙均缺钱。乙得知甲的情妇丙家是信用社代办点,配有保险柜, 认为肯定有钱,便提议去丙家借钱,并说:“如果她不借,也许我们可以偷或者抢她的钱。” 甲说:“别瞎整!”乙未再吭声。某晚,甲、乙一起开车前往丙家。乙在车上等,甲进屋向丙 借钱,丙说:“家里没钱。”甲在丙家吃饭过夜。乙见甲长时间不出来,只好开车回家。甲一 觉醒来,见丙已睡着,便起身试图打开保险柜。丙惊醒大声斥责甲,说道:“快住手,不然 我报警了!”甲恼怒之下将丙打死,藏尸地窖。

甲不知密码打不开保险柜,翻箱倒柜只找到了丙的一张储蓄卡及身份证。甲回家后想到 乙会开保险柜,即套问乙开柜方法,但未提及杀丙一事。甲将丙的储蓄卡和身份证交乙保 管,声称系从丙处所借。两天后甲又到丙家,按照乙的方法打开保险柜,发现柜内并无钱 款。乙未与甲商量,通过丙的身份证号码试出储蓄卡密码,到商场刷卡购买了一件价值两万 元的皮衣。

案发后,公安机关认为甲有犯罪嫌疑,即对其实施拘传。甲在派出所乘民警应对突发事 件无人看管之机逃跑。半年后,得知甲行踪的乙告知甲,公安机关正在对甲进行网上通缉, 甲于是到派出所交代了自己的罪行。

问题:请根据《刑法》有关规定,对上述案件中甲、乙的各种行为和相关事实、情节进 行分析,分别提出处理意见,并简要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及解析

正确答案
解析

本题属于给案情但不设置具体问题而让考生自己进行分析的题型,相对提问式题型来说 比较难以作答,“分析案情并给出处理意见”,要求考生回答的内容全面准确。这就要求考生 对刑法总则与分则的知识熟练掌握,并具备娴熟的答题技巧。遇到此类题型,考生可以先快 速阅读一遍材料,掌握大概内容,然后再认真阅读材料,对行为人的行为逐个加以分析,根据刑法规定予以判断。

1.关于甲乙二人是否成立共同犯罪

成立共同犯罪,要求各犯罪人通过意思联络达成共同的犯罪故意。本题中,乙提议实施 “偷或者抢”的共同犯罪时,遭到了甲的拒绝,据此可知,二人并未达成共同的犯罪故意, 不构成共同犯罪。其后,乙对甲实施的抢劫、抢劫行为均不知情,“甲将丙的储蓄卡和身份 证交乙保管”时谎称“借来的”,因此,甲乙二人不成立共同犯罪。

2.关于甲的犯罪事实及其刑事责任

甲在实施盗窃时被丙发现,甲为了防止丙报警而将其杀害,属于盗窃过程中为“抗拒抓 捕”而对被害人使用暴力,依据刑法规定,转化为抢劫罪。同时,甲杀害丙的行为属于抢劫 致人死亡,属于刑法分则明文规定的抢劫罪法定刑升格情形。

甲再次回到丙家后打开保险柜试图窃取丙的钱财的行为,属于抢劫罪的后续行为,不单 独进行法律评价,即不另行构成盗窃罪。

对于甲在被拘传时逃跑的行为,许多考生认为甲构成脱逃罪,但脱逃罪的主体是依法被 关押的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成立犯罪的前提是“行为人被依法关押”,但在本题中, 甲只是被拘传,未被关押,不符合脱逃罪的主体要件。

关于甲的投案行为是否成立自首。根据法律规定,成立自首要求犯罪分子“在案发后没 有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但在本案中,甲因存在 犯罪嫌疑而被公安机关依法拘传,根据法律规定,拘传属于强制措施,因此,甲属于在“被 采取强制措施”逃跑,遭通缉后又投案的,不能认定为自首。

3.关于乙的犯罪事实及其刑事责任

乙的犯罪提议被甲拒绝,二人未形成共同犯罪的故意,不构成共同犯罪。对其后甲实施 的盗窃、杀人、抢劫等行为,乙既未参与也不知情,对此不承担刑事责任。

对于乙告知甲打开保险柜的方法,以及保管丙的储蓄卡和身份证的行为,因甲未告知实 情,乙并不知道甲是要开启丙家的保险柜,也不知道“储蓄卡和身份证”是甲犯罪所得物。 因此,乙在主观上既无传授犯罪方法的故意,也无掩饰犯罪所得的故意,根据“主客观相一 致”原则,乙不成立传授犯罪方法罪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对于乙利用丙的身份证号码试出其储蓄卡密码并消费的行为,依法属于冒用他人信用卡 的行为,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提示】《刑法》中的转化犯罪

1.转化为抢劫的情形

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 力相威胁的[第二百六十九条]

基础犯罪必须为“盗窃、诈骗、抢夺罪”,手段必须为“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 胁”,使用暴力的目的必须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

2.转化为故意杀人或故意伤害的情形

(1)未经本人同意摘取其器官,或者摘取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的器官,或者强迫、欺骗他 人捐献器官的[第二百三十四条之一《刑法修正案(八)》]

(2)(非法拘禁中)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二款]

(3)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刑讯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致 人伤残、死亡的[第二百四十七条]

(4)监狱、拘留所、看守所等监管机构的监管人对被监管人进行殴打或者体罚虐待,致 人伤残、死亡的[第二百四十八条]

(5)聚众“打砸抢",致人伤残、死亡的[第二百八十九条]

(6)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第二百九十条之一]

1.关于甲的行为定性

甲在着手盗窃丙的保险柜过程中,因罪行败露而实施杀害丙的行为,甲的犯罪目的是取 得财物,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的规定,其杀人行为属于盗窃过程中为“抗拒抓捕” 而对被害人使用暴力,应当成立抢劫罪。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甲的行为属 于抢劫致人死亡,成立抢劫罪的结果加重犯,应适用升格的法定刑。

甲的杀人、抢劫行为,都与乙无关,甲乙之间没有共同故意和共同行为,根据《刑法》 第二百零五条的规定,不成立共犯。甲将丙的储蓄卡和身份证给乙,不构成盗窃罪的教唆 犯。甲两天后回到丙家,打开保险柜试图窃取丙的钱财的行为,属于抢劫罪中取财行为的一 部分,不单独构成盗窃罪。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 定,只有在案发后没有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才 能成立自首。本案中,甲被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后逃跑再归案,即便如实供述也不能成立 自首。

2.关于乙的行为定性

乙事先的提议甲并未接受,当时没有达成合意,二人没有共同犯罪故意。甲的抢劫行为 属于临时起意,系单独犯罪,不能认为乙的行为构成教唆犯。乙不成立教唆犯,当然就不能 对乙的行为适用《刑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二款。在甲实施抢劫行为之时,乙已经离开现场, 与甲之间没有共犯关系,乙没有帮助故意,也缺乏帮助行为,不成立帮助犯。

甲套问乙打开保险柜的方法,将丙的储蓄卡、身份证交乙保管时,均未告知乙实情,乙 缺乏传授犯罪方法罪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故意。乙去商场购物的行 为,根据《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属于冒用他人信用卡,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主要参考法律规定】《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九条、第六十七条、第一百九十 六条、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百六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 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 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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