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详情

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在某市商业街开发了一幢商品楼,售价11000元/m2,甲选中了其中一套三居室,双方签订了购房合同并于2010年2月1日办理了付款交房的手续,并且约定1年之内办理所有权证书。

甲因公需要出国1年,为了方便房屋的维护,甲在2010年2月18日将房屋钥匙交给A公司下属的物业处保管。3月份以后,该市的楼价大幅上涨,商品房供不应求。3月5日,A公司售楼人员乙从物业处取走了甲的房屋钥匙,打开房门让购房者参观选购,该房被丙看中,乙以A公司名义与某丙签订了购房合同,双方于3月20日办理了交房付款手续,并于次日办理了过户登记手续。

甲于2011年5月回国后发现本属于自己的房屋已被他人居住,十分气愤,手持购房合同要求丙腾退房屋,遭到丙的拒绝。甲找到A公司交涉,A公司负责人表示“一房二卖”

的确是自己的工作人员所为,向甲道歉并表示愿意按照合同约定返还某甲的全部购房款及利 息,但拒绝甲要求返还房屋的请求。

与此同时,丙将房屋在丁、戊、庚等多家房地产中介公司挂牌销售。准备购房的辛先后在丁、戊、庚三家中介的带领下前往丙的房屋看房,最后与庚公司签订了《房地产求购确认书》。该《确认书》第2.4条约定,辛在验看过该房地产后六个月内,如果利用庚公司提供的信息、机会等条件但未通过庚公司而与第三方达成买卖交易的,辛应按照与出卖方就该房地产买卖达成的实际成交价的1%,向庚公司支付违约金。当时庚公司对该房屋报价165万元,而丁公司报价145万元,并积极与丙协商价格。11月30日,在丁公司的帮助下,辛与丙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成交价138万元。后买卖双方办理了过户手续,辛向丁公司支付佣金1.38万元。为此,庚公司对辛提起诉讼,要求支付“恶意跳单”的违约金1.65万元。

1.A公司与甲的购房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

2.A公司与丙的购房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

3.在甲和丙之间,该房屋的所有权应当归谁?为什么?

4.A公司应对某甲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为什么?

5.丙与丁、辛之间是何种法律关系?

6.如果丙、丁、戊之间对合同佣金没有约定,哪一方有义务向丁公司支付佣金?

7.辛是否应当向庚公司支付违约金?

正确答案及解析

正确答案
解析

1.有效。该合同订立时主体合格、意思表示真实、内容合法、其他方面也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属合法有效的合同。

2.有效。虽然A公司已将房屋交给甲,但并未办理过户手续,A公司仍然是该房屋的所有权人,所以A公司将房屋卖给丙属于有权处分,不存在合同效力瑕疵。而且,即便A公司是无权处分,也不影响买卖合同的效力。

3.该房屋的所有权应当归丙。根据我国相关的法律规定,房屋所有权的变动以登记为准。甲虽然拿到了房屋钥匙,但是并未登记,所以并没有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而丙不仅有合法有效的合同,而且进行了登记,所以丙是该房屋的所有权人。

4.A公司应当向某甲承担违约责任。因其“一房二卖”和逾期未办理所有权证书的行为构成违约。

5.丙与辛之间是买卖合同关系。丁与丙、辛之间是居间合同关系。

6.如果没有特别约定,应当由丙、辛双方来平均分担居间人的报酬,即佣金。

7.辛不需要向庚公司承担违约责任。因为丙的房屋信息是公开的,丁、戊、庚等多家房地产中介都有相关信息,辛并没有利用庚公司的独家信息,不构成违约,不需要支付违约

金。

讲解:

1.合同有效需要满足各方面的要件。考试中,如果不存在影响合同效力的特殊问题,如欠缺行为能力、无权代理等,合同自然有效。

2.无权处分的合同效力是司法考试的必考问题。再次提醒,按照《买卖合同解释》第3条,无权处分不影响合同的效力。

3.对于房屋买卖而言,交付关系到现实占有和风险转移,非常重要。更为重要的是过户登记,因为只有登记才能转移房屋所有权。《物权法》第9条第1款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4.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情形下,甲可以要求A公司赔偿损失。注意该损失不是缔约 过失的损失,而是违约损失。A公司应当赔偿甲所购房屋的当前市场价格与合同价款之间的

差额。

5.《合同法》第424条规定:“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居间分为报告居间和媒介居间,房地产中介通常介人买卖双方的订约过程,属于媒介居间。需要注意,丙、丁、辛之间存在两层法律关系:一是丁公司与丙、辛三方的居间合同关系;二是丙与辛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

6.《合同法》第426条第1款规定:“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对居间人的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根据居间人的劳务合理确定。因居间人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而促成合同成立的,由该合同的当事人平均负担居间人的报酬。”生活中,因为卖房人所处的强势地位,通常都约定由买房人承担居间费用。

7.针对二手房买卖中的跳单问题,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I号给出的权威意见是:“房屋买卖居间合同中关于禁止买方利用中介公司提供的房源信息却绕开该中介公司与卖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约定合法有效。但是,当卖方将同一房屋通过多个中介公司挂牌出时,买方通过其他公众可以获知的正当途径获得相同房源信息的,买方有权选择报价低、服务好的中介公司促成房屋买卖合同成立,其行为并没有利用先前与之签约中介公司的房源信息,故不构成违约。”

你可能感兴趣的试题

问答题

甲被检察机关指控犯有三项罪行:第一项,伪造盖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公章的批文。第二项,持该伪造批文和所谓中国石材进出口公司出口业务合同,到某石材加工厂对该经理乙谎称能联系出口香港地区的石材业务。然后以虚构的香港地区某公司的名义与石材厂签订了500万吨石材的购销合同,收取合同定金50万元后即不见踪影。1年后,公安机关将甲抓获,发现甲已将50万元定金挥霍一空。第三项,审讯中甲还主动交代以下犯罪事实:甲曾说服在国有银行某营业所工作的业务员丙、丁二人,在丙、丁值班时由甲前去营业所假装打劫,共同分赃。丙、丁同意。某日,在只有丙、丁值班时,甲冲进营业厅,用仿真手枪指向丙、丁。丙、丁假装害怕,将预先准备好的100万元巨款放入甲的提包中,甲携款逃走。之后甲、丙、丁三人平分赃款。

请回答下列问题:

(1)甲构成何罪?并请简要说明定罪的理由。

(2)对甲被指控的第一项和第二项罪行是否需要数罪并罚?为什么?

(3)甲被指控的第三项罪行有何法定量刑情节?为什么?

查看答案
问答题

材料一:2019年3月1日出版的第5期《求是》杂志发表了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习近平的重要文章《在新的起点上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

文章指出,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是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健全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重要部署,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一项重要改革。在新的起点上深化党的纪律检查体制和国家监察体制改革,促进执纪执法贯通,有效衔接司法,推进反腐败工作法治化、规范化,为新时代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全面从严治党提供重要制度保障。

材料二:习近平总书记2018年12月13 日在十九届中央政治局第十一次集体学习时讲到.经过一段时间努力,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已经显示出多方面成效。

一是有利于党对反腐败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通过体制机制创新,我们把行政监察部门、预防腐败机构和检察机关反腐败相关职责进行整合.解决了过去监察范围过窄、反腐败力量分散、纪法衔接不畅等问题,优化了反腐败资源配置,实现了党内监督和国家监察、依规治党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二是有利于对公权力监督的全覆盖。我们把所有行使公权力人员纳入统一监督的范围,解决了过去党内监督和国家监察不同步、部分行使公权力人员处于监督之外的问题.实现了对公权力监督和反腐败的全覆盖、无死角。三是有利于坚持标本兼治、巩固扩大反腐败斗争成果。党的十九大以来,全国纪检监察机关充分发挥新体制的治理效能,收拢五指,重拳出击,不敢腐的震慑效应充分显现,一批腐败分子投案自首,标本兼治综合效应更加凸显。实践证明,党中央关于推进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决策是完全正确的。我们要保持战略定力.持续深化改革,促进执纪执法贯通,有效衔接司法,推进反腐败工作法治化、规范化,强化不敢腐的震慑,扎牢不能腐的笼子,增强不想腐的自觉。

问题:结合上述材料,谈谈你对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理解。

查看答案
问答题

[资料一]、孙某与村委会达成在该村采砂的协议,期限为5年。孙某向甲市乙县国土资源局申请采矿许可,该局向孙某发放采矿许可证,载明采矿的有限期为2年,至2015年10月20日止。

2015年10月15日乙县国土资源局通知孙某,根据甲市国土资源局日前发布的《严禁在自然保护区采矿的规定》,采矿许可证到期后不再延续,被许可人应立即停止采砂行为,撤回采砂设施和设备。

孙某以与村委会协议未到期、投资未收回由继续开采,并与2015年10月28日向乙县国土资源局申请延续采矿许可证的有效期。该局通知其许可证已失效,无法延期。

2015年11月20日,乙县国土资源局接到举报,得知孙某仍在采砂,以孙某未经批准非法采砂,违反《矿产资源法》为由,发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要求其停止违法行为。孙某向法院起诉请求撤销通知书,一并请求对《严禁在自然保护区采砂的规定》进行审查。

孙某为了解《严禁在自然保护区采砂的规定》内容,向甲市国土资源局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关于本案,请回答下列问题:

1.《行政许可法》对被许可人申请延续行政许可有效期有何要求?行政许可机关接到申请后应如何处理?

2.孙某一并审查的请求是否符合要求?根据有关规定,原告在行政诉讼中提出一并请求审查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具体要求是什么?

3.行政诉讼中,如法院经审查认为规范性文件不合法,应如何处理?

4.对《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的性质作出判断,并简要比较行政处罚与行政强制措施的不同点。

查看答案
问答题

甲有色金属厂是某市产业部下属的国有企业。假设2014年3月18日甲企业由于经营管理不善,长期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被债权人申请破产。3月24日人民法院受理了此案,并通知了甲有色金属厂。法院于2014年10月21日裁定宣告该有色金属厂破产。管理人及时拟订了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后交由债权人会议讨论。已知债权人会议共有债权人10人,债权总额为1000万元,其中全部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为A、B二人,其代表的债权额为300万元。破产分配方案经债权人会议依法通过后,直接交给管理人执行。

2014年11月30日,破产程序依法终结。但在2015年8月,人民法院在审理其他案件时发现,该厂曾在2014年1月时放弃对某机器厂的120万元债权。同时,有人举报在2013年2月20日,该市产业部将甲有色金属厂所有的一台价值80万元的金属切割机无偿调拨给另一企业使用。

问题:

(1)A、B二人在债权人会议的此次表决中是否享有表决权?并说明理由。

(2)此次债权人会议中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的决议如何通过?并说明理由。

(3)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执行的程序是否符合规定?并说明理由。

(4)该厂放弃的120万元债权,债权人是否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按照破产财产分配方案进行追加分配?并说明理由。

(5)对某市产业部无偿调拨价值80万元的金属切割机,债权人是否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按照破产财产分配方案进行追加分配?并说明理由。

查看答案
问答题

甲与乙订立了一份卖牛合同,合同约定甲向乙交付5头牛,分别为牛1、牛2、牛3、牛4、牛5,总价款为1万元:乙向甲交付定金3000元。余下款项由乙在半年内付清。双方还约定,在乙向甲付清牛款之前,甲保留该5头牛的所有权。甲向乙交付了该5头牛。根据合同法及相关法律回答下列问题:

(1)设在牛款付清之前,牛1被雷电击死,该损失由谁承担?为什么?

(2)设在牛款付清之前,牛2生下一头小牛,该小牛由谁享有所有权?为什么?

(3)设在牛款付清之前,牛3踢伤丙,丙花去医药费和误工损失共计1000元,该损失应由谁承担?为什么?

(4)设在牛款付清之前,乙与丁达成一项转让牛4的合同,在向丁交付牛4之前,该合同的效力如何?为什么?

(5)设在牛款付清之前,丁不知甲保留了此牛的所有权。乙与丁达成一项转让牛4的合同。作价2000元且将牛4交付丁。丁能否据此取得该牛的所有权?为什么?

(6)设在牛款付清之前,乙将牛5租与戊,租期3个月,租金200元。该租赁协议是否有效?租金应如何处理?

(7)合同中的定金条款效力如何?为什么?假设在合同履行过程,乙发现甲在订立合同时有欺诈的行为,请求撤销合同,法院经审理驳回了起诉。

根据上述补充信息,回答下列问题:

(8)假设一年后,乙以同样的事实,向另一法院起诉,请求确认合同无效,法院是否应受理该诉讼?

(9)在诉讼中,乙的代理人发现审判长与甲的代理人曾经是师生关系,于是申请回避,请问是否回避由谁来决定?

(10)在诉讼中,乙提供了一份证人证言,但是乙提出该证人由于路途遥远无法到庭,该证人证言是否一定会被法官不予采信?

查看答案

相关题库更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