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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5月,高某租赁品尚公司商业铺面,约定租期1年,到期后支付租金。租期届满后,高某仅支付6个月租金。品尚公司法定代表人赵某是高某的好友,因此品尚公司一直未予主张。2017年10月赵某离职后,品尚公司起诉高某要求支付剩余租金和逾期利息。案件审理过程中,品尚公司并入金光公司。关于本案,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法院不应受理品尚公司的起诉
  • B.高某可反诉原告诉请超过诉讼时效
  • C.公司合并后法院应当裁定诉讼终结
  • D.原告应承担高某租赁其铺面事实的证明责任

正确答案及解析

正确答案
D
解析

《民事诉讼法解释》第219条规定:“当事人超过诉讼时效期间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据此,本案虽已过诉讼时效,品尚公司起诉法院应当受理,故A项错误。

反驳是指被告针对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和理由,从实体上和程序上、从事实上和法律上予以否定或部分否定。反驳与反诉最大的区别在于反驳并非向原告提出独立的诉讼请求。提出诉请超过诉讼时效属于时效抗辩,并没有提出独立的诉讼请求,因此属于“反驳”而非“反诉”,故B项错误。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54条的规定可知,诉讼终结仅适用于自然人死亡后,诉讼程序没有必要或者不可能继续进行的情形。法人合并或者分立不会导致诉讼终结,只需要进行当事人更换即可。更换后诉讼程序继续进行,原当事人实施的诉讼行为对新的当事人有效,故C项错误。

《民事诉讼法解释》第91条第(1)项规定:“主张法律关系存在的当事人,应当对产生该法律关系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本案中,原告品尚公司要求高某支付拖欠租金,其前提是双方之间存在租赁合同关系,因此品尚公司应承担高某租赁其铺面事实的证明责任,故D项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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