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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某被法院判决偿还曹某借款320万元,曹某发现顾某有一处房产,于是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法院的执行过程中,顾某之父提出执行异议,主张房屋归自己所有。法院审查后认为异议成立,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 A.法院应该继续执行
  • B.法院应该裁定中止执行
  • C.曹某可以向法院申请再审
  • D.顾某的父亲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异议之诉

正确答案及解析

正确答案
B
解析

AB两项,在执行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主张权利可以提出案外人对执行标的的异议。法院认为异议成立的应当裁定中止执行,认为异议不成立的应当裁定驳回。对裁定不服的,认为原生效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处理,认为与原生效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在裁定送达之日起15日内提起执行异议之诉。显然,本案顾某的父亲对执行标的主张权利,提出案外人对执行标的的异议,法院认为异议成立的,应当裁定中止执行。

C项,本案生效判决判顾某偿还借款320万元,法院执行的是顾某的房屋,故法院生效判决并未涉及作为执行标的的房屋的归属,属于与原生效裁判无关的情形,故法院作出中止裁定后不能申请再审,应当通过执行异议之诉的方式解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争议。

D项,关于执行异议之诉,如果法院认为异议成立,裁定中止执行,应当由申请人作为原告起诉案外人,被执行人作为共同被告或者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视其态度而定),其诉讼的目的是希望法院继续执行,故俗称为“许可执行之诉”;如果法院认为异议不成立,裁定驳回的,应当是案外人作为原告起诉申请人,被执行人作为共同被告或者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视其态度而定),其诉讼的目的是希望阻止对该标的的执行,故俗称为“案外人异议之诉”。法院认为异议成立,裁定中止执行之后,应当是申请人曹某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许可执行之诉),案外人顾某的父亲不能直接提起执行异议之诉。当然,既然尚无人民法院生效裁判对该房屋所有权归属进行确定,故顾某的父亲可以另行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解决房屋所有权纠纷,但该诉讼并不属于执行异议之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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