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3月3日,甲向乙借款10万元,约定还款日期为2017年3月3日。借款当日,甲将自己饲养的市值5万元的名贵宠物鹦鹉质押交付给乙,作为债务到期不履行的担保;另外,第三人丙提供了连带责任保证。关于乙的质权,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 A.2016年5月5日,鹦鹉产蛋一枚,市值2000元,应交由甲处置
- B.因乙照管不善,2016年10月1日鹦鹉死亡,乙需承担赔偿责任
- C.2017年4月4日,甲未偿还借款,乙未实现质权,则甲可请求乙及时行使质权
- D.乙可放弃该质权,丙可在乙丧失质权的范围内免除相应的保证责任
正确答案及解析
正确答案
解析
选项 A 错误。《物权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质权人有权收取质押财产的孳息,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前款规定的孳息应当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据此可知,在质押期间,质物的孳息应当由质权人乙收取。选项 B 正确。《物权法》第二百一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质权人负有妥善保管质押财产的义务;因保管不善致使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据此可知,因质权人乙照顾不善致使鹦鹉死亡的,乙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选项 C 正确。《物权法》第二百二十条第一款规定,出质人可以请求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后及时行使质权;质权人不行使的,出质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质押财产。 2017 年 4 月 4 日,债务履行期间已经届满,出质人甲可请求质权人乙及时行使质权。选项 D 正确。《物权法》第二百一十八条规定,质权人可以放弃质权。债务人以自己的财产出质,质权人放弃该质权的,其他担保人在质权人丧失优先受偿权益的范围内免除担保责任,但其他担保人承诺仍然提供担保的除外。本题中,甲以自己的财产出质,乙放弃该质权的,丙可在乙丧失质权的范围内免除相应的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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