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某和龙某是夫妻,共有一套房屋,所有权登记在龙某名下。龙某向法院起诉离婚,2015年6月1日,双方同意离婚,法院调解结案,房屋归杨某所有,调解书送达双方并已签收,但并未办理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2015年7月2日,杨某将该房屋出卖给郭某,尚未登记。杨某不履行合同,郭某向法院起诉,2016年5月3日法院终审判决杨某办理该房屋过户手续,杨某仍未办理。2016年6月4日,杨某死亡。杨某有一儿子,没有其他继承人。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A.2015年6月1日,龙某是房屋所有权人
- B.2015年6月1日,调解书生效后,杨某若要进行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应当由龙某协助双方申请登记
- C.2016年5月3日,郭某是房屋的所有权人
- D.2016年6月4日后,杨某儿子是房屋所有权人
正确答案及解析
正确答案
解析
《物权法》第28条:“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物权法解释一》第7条:“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在分割共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等案件中作出并依法生效的改变原有物权关系的判决书、裁决书、调解书,以及人民法院在执行程序中作出的拍卖成交裁定书、以物抵债裁定书,应当认定为物权法第二十八条所称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物权法》28条所规定的法律文书包括形成之诉的调解书,故2015年6月1日调解书生效后,物权发生变动,杨某是房屋的所有权人。因此,A选项错误,不选。《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14条:“因买卖、设定抵押权等申请不动产登记的,应当由当事人双方共同申请。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一)尚未登记的不动产首次申请登记的;(二)继承、接受遗赠取得不动产权利的;(三)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生效的决定等设立、变更、转让、消灭不动产权利的;(四)权利人姓名、名称或者自然状况发生变化,申请变更登记的;(五)不动产灭失或者权利人放弃不动产权利,申请注销登记的;(六)申请更正登记或者异议登记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的其他情形。”根据该条第2款第3项,杨某单方申请登记即可,因此B选项,错误。2016年5月3日,法院所作出的判决属于给付判决,不属于形成判决,不能适用《物权法》第28条的规定,郭某尚未取得房屋之所有权。C选项,错误。《物权法》第29条:“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因此,2016年6月4日,杨某的儿子是房屋的所有权人。D选项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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