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法定诉讼代理人,下列哪些认识是正确的?(2011年)
正确答案及解析
正确答案
解析
本题考查法定诉讼代理人。《民事诉讼法》第57条规定,无诉讼行为能力人由他的监护人作为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法定代理人之间互相推诿代理责任的,由人民法院指定其中一人代为诉讼。由此可见,法定代理人的代理权的取得是基于法律规定,而不是当事人的委托授权,A选项是正确的。如前规定,法定代理人专门为无诉讼行为能力的当事人进行代理,当事人没有能力参加诉讼,因此其诉讼权利义务全部让渡于法定代理人。因此,法定代理人可以按照自己的意志代理被代理人实施所有诉讼行为。B选项是正确的。当事人死亡,会发生两种后果,一是诉讼中止,且之后由死亡当事人的继承人进行诉讼承担;二是在某些情况下可能会导致诉讼终结,《民事诉讼法》第151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结诉讼:(1)原告死亡,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放弃诉讼权利的;(2)被告死亡,没有遗产,也没有应当承担义务的人的;(3)离婚案件一方当事人死亡的;(4)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以及解除收养关系案件的一方当事人死亡的。但是,法定诉讼代理人死亡,只会发生法定诉讼代理人的更替一种后果。因此,C选项是错误的。根据《民事诉讼法》第59条之规定,委托他人代为诉讼,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必须记明委托事项和权限。可见,要想成为委托代理人,必须有当事人的授权委托,法定诉讼代理人不可能自动转化为委托代理人。因此,D选项是错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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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李三的股权转让行为属于无权处分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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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李一与李三的约定以及股东资格,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查看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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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二人间的约定有效
- B.对公司来说,李三具有股东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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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高才与艾瑟间垫付出资的约定,属于抽逃出资行为,应为无效
- B.该食材买卖合同属于恶意串通行为,应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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