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向大恒银行借款100万元,乙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甲到期未能归还借款,大恒银行向法院起诉甲乙二人,要求其履行债务。关于诉的合并和共同诉讼的判断,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13年)
- A.本案属于诉的主体的合并
- B.本案属于诉的客体的合并
- C.本案属于必要共同诉讼
- D.本案属于普通共同诉讼
正确答案及解析
正确答案
A、C
解析
本题考查诉的合并与共同诉讼。诉的主体合并,是将数个当事人合并到同一诉讼程序中进行审判。诉的客体合并,是指在同一诉讼程序中,同一方当事人向对方当事人提出了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诉的标的,人民法院予以合并审理。《民诉解释》第66条规定,因保证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债权人向保证人和被保证人一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将保证人和被保证人列为共同被告。保证合同约定为一般保证,债权人仅起诉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被保证人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债权人仅起诉被保证人的,可以只列被保证人为被告。可见,本案属于诉的主体的合并。A选项正确,B选项错误。《民事诉讼法》第52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或者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的,为共同诉讼。”其中,诉讼标的是共同的共同诉讼为必要共同诉讼;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的共同诉讼为普通共同诉讼。甲向大恒银行借款,乙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因此银行既可向甲也可向乙主张还款,属于同一个借款法律关系,本案属于必要共同诉讼。所以,C选项是正确的,D选项是错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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