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诉美国人海斯买卖合同一案,由于海斯在我国无住所,法院无法与其联系,遂要求张某提供双方的电子邮件地址,电子送达了诉讼文书,并在电子邮件中告知双方当事人在收到诉讼文书后予以回复,但开庭之前法院只收到张某的回复,一直未收到海斯的回复。后法院在海斯缺席的情况下,对案件作出判决,驳回张某的诉讼请求,并同样以电子送达的方式送达判决书。关于本案诉讼文书的电子送达,下列哪一做法是合法的?(2014年)
- A.向张某送达举证通知书
- B.向张某送达缺席判决书
- C.向海斯送达举证通知书
- D.向海斯送达缺席判决书
正确答案及解析
正确答案
解析
本题考查电子送达。国内民事诉讼与涉外民事诉讼的电子送达方式有所区别。《民事诉讼法》第87条第1款规定:“经受送达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能够确认其收悉的方式送达诉讼文书,但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除外。”这是国内电子送达的规定。 《民事诉讼法》第267条规定:“人民法院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当事人送达诉讼文书,可以采用下列方式:……(七)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能够确认受送达人收悉的方式送达……”这是涉外电子送达的特别规定。两相比较,注意以下几点:(1)涉外电子送达特别规定只适用于在我国无住所的当事人,在我国有住所的涉外诉讼当事人仍旧适用国内电子送达的一般规定。(2)涉外电子送达需要受送达人确认收悉;国内电子送达之一般规定除此之外,还需要经受送达人同意,而且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不可电子送达。本题中,原告张某在我国有住所,故适用国内电子送达的一般规定,判决书不适用电子送达,因此B选项错误,A选项正确。被告海斯在我国无住所,适用特别规定,但其并未确认收悉诉讼文书,故电子送达皆为无效,C和D选项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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