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聘请乙负责照看小孩,丙聘请丁做家务。甲和丙为邻居,乙和丁为好友。一日,甲突生急病昏迷不醒,乙联系不上甲的亲属,急将甲送往医院,并将甲的小孩委托给丁临时照看。丁疏于照看,致甲的小孩在玩耍中受伤。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2012年卷)
- A.乙将甲送往医院的行为属于无因管理
- B.丁照看小孩的行为属于无因管理,不构成侵权行为
- C.丙应当承担甲小孩的医疗费
- D.乙和丁对甲小孩的医疗费承担连带责任
正确答案及解析
正确答案
解析
本题主要考查的是无因管理与个人劳务致人损害责任。
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有四:(1)管理人管理他人事物;(2)管理人具有管理意思(所谓具有管理意思,指管理人知道管理的系他人事物,并愿意将管理所取得的利益归属于他人);(3)就事物的管理而言,管理人无管理的法定义务或约定义务;(4)事物的管理客观上有利于本人,且不违反本人明示或者可得推知的意思。本题中,甲聘请乙负责照看小孩,甲昏迷时,乙并无送甲前往医院的约定义务或者法定义务,因此,乙将甲送往医院的行为构成无因管理,故A项正确。
乙委托丁照看小孩,乙、丁间成立了委托合同,丁系基于委托合同照看小孩,丁对小孩的照看系基于约定义务,因此不构成无因管理。同时,丁疏于照看小孩,致使甲的小孩在玩耍中受伤,丁的行为构成过错侵权,应承担过错侵权责任。换言之,丁基于与乙的委托合同负有照看甲的小孩的义务,丁疏于照看致使甲的小孩因此遭受损害,构成不作为侵权,故B项错误。甲与乙、丙与丁之间的法律关系均属于个人之间的劳务关系。《民法典》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据此,在个人之间的劳务关系中,若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致人损害的,接受劳务一方须承担无过错的替代责任。不过,丁替乙照看甲的小孩,超出了丙、丁间的个人劳务关系范围(丙聘请丁做家务),不属于因劳务致人损害,故接受劳务的一方丙无须承担责任,故C项错误。乙对甲的小孩遭受损害没有过错,故乙无须承担责任,更谈不上乙与丁承担连带责任了,故D项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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