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县“大队长酒楼”自创品牌后声名渐隆,妇孺皆知。同县的“牛记酒楼”经暗访发现,“大队长酒楼”经营特色是,服务员统一着上世纪60年代服装,播放该年代歌曲,店堂装修、菜名等也具有时代印记。“牛记酒楼”遂改名为“老社长酒楼”,服装、歌曲、装修、菜名等一应照搬。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牛记酒楼”的行为属于下列哪一种行为?( )(2012年)
- A.正当的竞争行为
- B.侵犯商业秘密行为
- C.混淆行为
- D.虚假宣传行为
正确答案及解析
正确答案
解析
本题考查不正当竞争行为中的混淆行为。 A项:“牛记酒楼”改名为“老社长酒楼”,服装、歌曲、装修、菜名等一应照搬的行为极易误导消费者,造成消费者认识上的混淆,对“大队长酒楼”的经营活动造成影响,显然不是正当的竞争行为,故A项错误。 B项:《反不正当竞争法》第9条第3款规定,本法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本题中“大队长酒楼”的经营特色不是商业秘密,没有采取任何保密措施,可认定为知名商品的包装装潢,故8项错误。 C项:《反不正当竞争法》第6条第1项规定,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1)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其中商品,既包括有形的商品(产品),也包括无形的商品(服务)。本题涉及酒楼属于服务商品装潢的仿冒问题。本题中“大队长酒楼”声名卓著可谓“有一定影响”,“大队长酒楼”经营上独具特色,店堂装修、菜名设计、背景音乐构成识别度极高的、特有的“装潢”,受法律保护。本题中“牛记酒楼”对“大队长酒楼”的服装、歌曲、装修、菜名等一应照搬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中的混淆行为,故C项正确。 D项:《反不正当竞争法》第8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经营者不得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题目中没有涉及“牛记酒楼”对其商品及其服务的宣传,不构成虚假宣传,故D项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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