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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某在A市甲区的某栋住宅楼3楼拥有住房一套。为了能够顺利出租,石某与A市乙区的荣发装修公司签订房屋装修合同,由荣发公司负责对房屋进行全面的装修。在装修过程中,荣发公司的工作人员卫某不慎将窗户上的玻璃撞破,其中的一块碎玻璃掉下来,将从住宅楼下经过的张某(女)的脸严重划伤。张某被送到医院紧急治疗后,马上委托律师与户主石某以及荣发公司的工作人员进行交涉,但是因双方分歧较大,未取得任何结果。张某于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上述案情,请回答以下问题:
- A.人民法院应当就张某新增加的诉讼请求进行调解
- B.人民法院可以就荣发装修公司提起的反诉进行调解
- C.对荣发装修公司提起的反诉,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
- D.对张某新增加的诉讼请求,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
正确答案及解析
正确答案
解析
【考点】民事诉讼的被告。详解:本案是侵权纠纷,根据《民诉法解释》第56条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工作人员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当事人。装修公司的工作人员因为其职务行为对张某实施了侵害,装修公司应当作为被告,因此C选项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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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点】证明责任的分配。详解:《民事诉讼法》第64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2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所以,证明责任的分配原则是“谁主张,谁举证”,当然,这里的“主张”不是指当事人所提出的全部主张,而是指当事人所提出的需要作为证明对象的主张。所以,A项正确。《侵权责任法》第85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所以,本案中由装修公司对其无过错承担举证责任,但是张某应当对侵权行为、侵权结果以及侵权行为与侵权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承担证明责任,故B项错误。侵权事实应当由张某承担证明责任,荣发装修公司否认侵权事实的,无需负责举证,故C项错误。根据《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2条第2款规定,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由于装修公司对其无过错承担举证责任,所以在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情况下,应承担诉讼法上的不利后果,D项正确。
【考点】二审中新增诉讼请求或反诉的处理。详解:根据《民诉法解释》第328条规定,在第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增加独立的诉讼请求或者原审被告提出反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就新增加的诉讼请求或者反诉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双方当事人同意由第二审人民法院一并审理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一并裁判。因此,对于新增加的请求或者反诉,法院可以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另行起诉,双方当事人同意一并审理的,可以一并裁判,因此本题B选项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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