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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为某大型互联网公司程序员,上班以来一直执行“996工作制”。某天晚上9点多加班回到租住的地方,由于长期盯电脑导致高度近视,且过度疲劳将6楼的门牌号看成了9楼(甲租住在9楼),看到“自家”门虚掩着,透过门缝看见有黑影,甲以为家里遭贼而上去将其暴打一顿,被打的过程中被害人大喊“打错了,打错了”,但是甲仍不顾其说法并说:“打的就是你这种毛贼”。最终经鉴定被害人被打成重伤。关于甲的行为的说法,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 A.甲属于具体事实认识错误中的对象错误,不影响故意犯罪的认定,成立故意伤害罪
  • B.甲属于具体事实认识错误中的方法错误,不影响故意犯罪的认定,成立故意伤害罪
  • C.甲成立过失致人重伤罪
  • D.意外事件,甲无罪

正确答案及解析

正确答案
C
解析

本案件根据一真实案例改编,甲在连续多晚加班且意识不是很清醒的情况下,误以为家里遭贼进而实施防卫行为,其实客观上这是邻居的家,根本就不存在什么不法侵害,所有的不法侵害都是甲主观臆断的,所以该案件应为假想防卫。假想防卫不可能成立故意犯罪,行为人主观上是防卫的想法,没有故意犯罪的主观罪过,所以A、B选项很好排除,事实认识错误需要发生在故意犯罪之中。综合本案。甲如果稍稍注意,仔细观察下便可以避免案件的发生,其心态上至少是存在过失的,所以认定为过失致人重伤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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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才、李一、曾平各出资40万元,拟设立“鄂汉食品有限公司”。高才手头只有30万元的现金,就让朋友艾瑟为其垫付10万元,并许诺一旦公司成立,就将该10万元从公司中抽回偿还给艾瑟。而李一与其妻闻菲正在闹离婚,为避免可能的纠纷,遂与其弟李三商定,由李三出面与高、曾设立公司,但出资与相应的投资权益均归李一。公司于2012年5月成立,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股东为高才、李三、曾平,高才为董事长兼法定代表人,曾平为总经理。(2012年)

2012年7月,李三买房缺钱,遂在征得其他股东同意后将其名下的公司股权以42万元的价格,出卖给王二,并在公司登记机关办理了变更登记等手续。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查看材料

  • A.李三的股权转让行为属于无权处分行为
  • B.李三与王二之间的股权买卖合同为有效合同
  • C.王二可以取得该股权
  • D.就因股权转让所导致的李一投资权益损失,李一可以要求李三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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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李一与李三的约定以及股东资格,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查看材料

  • A.二人间的约定有效
  • B.对公司来说,李三具有股东资格
  • C.在与李一的离婚诉讼中,闻菲可以要求分割李一实际享有的股权
  • D.李一可以实际履行出资义务为由,要求公司变更自己为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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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成立后,高才以公司名义,与艾瑟签订一份买卖合同,约定公司向艾瑟购买10万元的食材。合同订立后第2天,高才就指示公司财务转账付款,而实际上艾瑟从未经营过食材,也未打算履行该合同。对此,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查看材料

  • A.高才与艾瑟间垫付出资的约定,属于抽逃出资行为,应为无效
  • B.该食材买卖合同属于恶意串通行为,应为无效
  • C.高才通过该食材买卖合同而转移10万元的行为构成抽逃出资行为
  • D.在公司不能偿还债务时,公司债权人可以在10万元的本息范围内,要求高才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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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乙、丙三人共同商定出资设立一家普通合伙企业,其中约定乙以其所有房屋的使用权出资,企业的财务由甲负责。2015年4月,该合伙企业亏损巨大。5月,见股市大涨,在丙不知情的情况下,甲与乙直接将企业账户中的400万元资金,以企业名义委托给某投资机构来进行股市投资。同时,乙自己也将上述房屋以600万元变卖并过户给丁,房款全部用来炒股。至6月下旬,投入股市资金所剩无几。丙得知情况后突发脑溢血死亡。(2015年)

假设丙有继承人戊,则就戊的权利,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查看材料

  • A.自丙死亡之时起,戊即取得该合伙企业的合伙人资格
  • B.因合伙企业账面上已处于亏损状态,戊可要求解散合伙企业并进行清算
  • C.就甲委托投资股市而失败的行为,戊可直接向甲主张赔偿
  • D.就乙出卖房屋而给企业造成的损失,戊可直接向乙主张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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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4月,朱某因抄底买房,向刘某借款50万元,约定借期四个月。四个月后,因房地产市场不景气,朱某亏损不能还债。关于刘某对朱某实现债权,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查看材料

  • A.可代位行使朱某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
  • B.可就朱某在合伙企业中分得的收益主张清偿
  • C.可申请对朱某的合伙财产份额进行强制执行
  • D.就朱某的合伙份额享有优先受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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