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知道乙计划前往丙家抢劫,为帮助乙取得财物,便暗中先赶到丙家,将丙打昏后离去(丙受轻伤)。乙来到丙家时,发现丙已昏迷,以为是丙疾病发作晕倒,遂从丙家取走价值5万元的财物。关于本案的分析,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 A.若承认片面共同正犯,甲对乙的行为负责,对甲应以抢劫罪论处,对乙以盗窃罪论处
- B.若承认片面共同正犯,根据部分实行全部责任原则,对甲、乙二人均应以抢劫罪论处
- C.若否定片面共同正犯,甲既构成故意伤害罪,又构成盗窃罪,应从一重罪论处
- D.若否定片面共同正犯,乙无须对甲的故意伤害行为负责,对乙应以盗窃罪论处
正确答案及解析
正确答案
解析
根据因果共犯论,共犯的处罚根据,在于通过正犯引起符合构成要件的法益侵害结果。因此,只有当帮助行为从物理上或者心理上促进、强化了正犯结果时,才能为帮助犯的处罚提供根据。如果帮助行为对构成要件结果的出现没有产生影响,就不可能将正犯结果归属于帮助行为,帮助者就不可能承担既遂的责任。而要认定共犯通过正犯引起了构成要件结果,就得要求帮助行为促进了正犯结果。否则,就不可能说,帮助行为通过介入正犯行为造成了法益侵害结果。选项 A 正确,选项 B 错误。对于乙,行为人以此犯意实施犯罪的预备行为,却以彼犯意实施犯罪的实行行为。根据重行为吸收轻行为的原则认定犯罪,即应以盗窃罪论处。对于甲,若承认片面共同正犯,则甲不仅需要对自己造成的轻伤结果负责,而且需要对与乙造成的财产损失结果负责,即应以抢劫罪论处。选项 C 正确,选项 D 正确。若否定片面共同正犯,对于不知情的一方,当然不适用于共同犯罪的规定,也不需要对伤害结果负责,因此对乙应以盗窃罪论处。对于知情的一方,既要对其实施的故意伤害结果负责,也要对被帮助人所实施的犯罪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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