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
李某(女)家住甲市,系该市某国有公司会计,涉嫌贪污公款500余万元,被甲市检察院立案侦查后提起公诉,甲市中级法院受理该案后,李某脱逃,下落不明。
请回答第92—93题。
关于李某脱逃前的诉讼程序,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 A.是否逮捕李某,应由甲市检察院的上一级检察院审查决定
- B.李某符合逮捕条件,但因其有孕在身,可对其适用指定居所监视居住
- C.李某委托的律师在侦查阶段会见李某,需经侦查机关许可
- D.侦查人员每次讯问李某时,应对讯问过程实行全程录音、录像
正确答案及解析
正确答案
解析
选项A正确。《检察院规则》第三百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省级以下(不含省级)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的案件,需要逮捕犯罪嫌疑人的,应当报请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选项B错误。《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符合逮捕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该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监视居住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执行;无固定住处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但是,不得在羁押场所、专门的办案场所执行。据此可知,只有没有固定住处的,才指定居所,本案中李某涉嫌贪污,家住甲市,有固定住处,不适用指定居所监视居住。选项C错误。《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上述案件,侦查机关应当事先通知看守所。本案属于贪污案件,不属于重大贿赂案件,辩护律师会见李某,不需要侦查机关许可。选项D正确。《检察院规则》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职务犯罪案件,在每次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对讯问过程实行全程录音、录像,并在讯问笔录中注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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