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9月,某计划生育委员会以李某、周某二人于2010年7月违法超生第二胎,作出要求其缴纳社会抚养费12万元,逾期不缴纳每月加收千分之二滞纳金的决定。二人不服,向法院起诉。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 A.加处的滞纳金数额不得超出12万元
- B.本案为共同诉讼
- C.二人的违法行为发生在2010年7月,到2012年9月已超过《行政处罚法》规定的追究责任的期限,故决定违法
- D.法院不能作出允许少缴或免缴社会抚养费的变更判决
正确答案及解析
正确答案
解析
【考点】共同诉讼;行政强制执行(罚款滞纳金);行政征收;变更判决【详解】《行政强制法》第45条规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金钱给付义务的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标准应当告知当事人。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数额不得超出金钱给付义务的数额。A项正确。共同诉讼分为必要共同诉讼和非必要的共同诉讼。非必要的共同诉讼很容易辨认,指的是因类似行政争议而共同参与诉讼的。本题就一个争议显然不是非必要共同诉讼。而必要共同诉讼是指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两人以上,因同一具体行政行为而发生的诉讼。如两人共同所有的财产被行政机关没收,两个共有人可以共同提起诉讼,原告为两人。因此本题中二人为共同诉讼。B项正确。C选项不适用行政处罚2年处罚时效的规定。根据《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41条的规定,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生育子女的公民,应当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未在规定的期限内足额缴纳应当缴纳的社会抚养费的,自欠缴之日起,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收滞纳金;仍不缴纳的,由作出征收决定的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由上述规定可知,本案中征收社会抚养费的行政行为属于行政征收,不属于行政处罚,不适用行政处罚的时效规定。D选项,变更判决适用的条件是:(1)必须是行政处罚行为;(2)行政处罚显示公正。而本题中的行政行为不是行政处罚,当然不能适用变更判决。综上,本题选ABD。【陷阱】行政处罚才受处罚追溯时效2年的限制,如果不是处罚就不受其约束、规制。本题中计生委的行政行为类型是行政性收费或称行政征收,所以不受《行政处罚法》2年追溯时效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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