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划局认定一公司所建房屋违反规划,向该公司发出《拆除所建房屋通知》,要求公司在15日内拆除房屋。到期后,该公司未拆除所建房屋,该局发出《关于限期拆除所建房屋的通知》,要求公司在10日内自动拆除,否则将依法强制执行。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 A.《拆除所建房屋通知》与《关于限期拆除所建房屋的通知》性质不同
- B.《关于限期拆除所建房屋的通知》系行政处罚
- C.公司可以对《拆除所建房屋通知》提起行政诉讼
- D.在作出《拆除所建房屋通知》时,规划局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正确答案及解析
正确答案
解析
【考点】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执行【详解】本案中规划局作出的静态的《拆除所建房屋通知》通常理解为行政处罚,否则B选项的干扰项、D选项的适用简易程序就没有价值了。而将这个静态的《拆除所建房屋通知》决定付诸实施时则将其理解为行政强制执行。其实,根据《行政处罚法》第23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本案中《拆除所建房屋通知》如果伴随着行政处罚的典型行政罚款,则责令拆除就具有责令限期改正的性质了。在这种观点下责令拆除应当理解为一种责令相对人履行作为义务的行政命令。至于《关于限期拆除所建房屋的通知》,根据《行政强制法》第35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下列事项:(一)履行义务的期限;(二)履行义务的方式;(三)涉及金钱给付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四)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所以《关于限期拆除所建房屋的通知》不属于行政处罚,而是《行政强制法》规定的“催告”。由上述分析可知,《拆除所建房屋通知》和《关于限期拆除所建房屋的通知》二者性质不同,A正确;《关于限期拆除所建房屋的通知》是行政强制执行措施,B错误。《拆除所建房屋通知》属于具体行政行为,故公司不服可以对其提起行政诉讼,C选项正确。依据《行政处罚法》第33条关于简易程序的规定,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本案不属于上述可以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故D选项错误。综上,本题正确答案为A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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