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律师法规定,申请领取律师执业证书, 司法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是 否颁发的决定(新《律师法》已变更)。按照行政许可. 法的规定,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20日内 作出行政许可决定。2004年7月初,张某向省司法厅 申请领取律师执业证书,司法厅的正确做法是:
- A.应当适用律师法,在30日内作出是发的决定
- B.应当适用行政许可法,在20日内作出是否颁 发的决定
- C.可以选择适用律师法或者行政许可法关于期 限的规定作出决定
- D.因法律关于期限的规定不一致,报请全国人 大常委会裁决后再作决定
正确答案及解析
正确答案
解析
。我国原《律师法》与《行政许可法》之间关于期 限的规定确有不同,见原《律师法》第11条和《行政许可 法》第42条。《行政许可法》第42条规定了因种不同的许 可期限:其一,一般期限,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经本行 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其二,可以当场许可 的,当时作出;其三,行政许可采取统一办理或者联合办 理、集中办理的,办理的时间不得超过45日(经本级人民 政府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5日);其四,法律、法规另有 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可见,原〈〈,律师法》规定的期限只是 与《行政许可法》规定的一般期限不同,但由于《行政许可 法》第42条中有“但书”的规定,两者并不冲突。因此,本 题中,原《律师法》第11'条规定的期限属于《行政许可法》 第42条中“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情形,应该“依照其规 定”,即司法厅应当适用原《律师法》,在30日内作出是否 颁发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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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才、李一、曾平各出资40万元,拟设立“鄂汉食品有限公司”。高才手头只有30万元的现金,就让朋友艾瑟为其垫付10万元,并许诺一旦公司成立,就将该10万元从公司中抽回偿还给艾瑟。而李一与其妻闻菲正在闹离婚,为避免可能的纠纷,遂与其弟李三商定,由李三出面与高、曾设立公司,但出资与相应的投资权益均归李一。公司于2012年5月成立,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股东为高才、李三、曾平,高才为董事长兼法定代表人,曾平为总经理。(2012年)
2012年7月,李三买房缺钱,遂在征得其他股东同意后将其名下的公司股权以42万元的价格,出卖给王二,并在公司登记机关办理了变更登记等手续。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查看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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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李三的股权转让行为属于无权处分行为
- B.李三与王二之间的股权买卖合同为有效合同
- C.王二可以取得该股权
- D.就因股权转让所导致的李一投资权益损失,李一可以要求李三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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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李一与李三的约定以及股东资格,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查看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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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二人间的约定有效
- B.对公司来说,李三具有股东资格
- C.在与李一的离婚诉讼中,闻菲可以要求分割李一实际享有的股权
- D.李一可以实际履行出资义务为由,要求公司变更自己为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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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成立后,高才以公司名义,与艾瑟签订一份买卖合同,约定公司向艾瑟购买10万元的食材。合同订立后第2天,高才就指示公司财务转账付款,而实际上艾瑟从未经营过食材,也未打算履行该合同。对此,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查看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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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高才与艾瑟间垫付出资的约定,属于抽逃出资行为,应为无效
- B.该食材买卖合同属于恶意串通行为,应为无效
- C.高才通过该食材买卖合同而转移10万元的行为构成抽逃出资行为
- D.在公司不能偿还债务时,公司债权人可以在10万元的本息范围内,要求高才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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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乙、丙三人共同商定出资设立一家普通合伙企业,其中约定乙以其所有房屋的使用权出资,企业的财务由甲负责。2015年4月,该合伙企业亏损巨大。5月,见股市大涨,在丙不知情的情况下,甲与乙直接将企业账户中的400万元资金,以企业名义委托给某投资机构来进行股市投资。同时,乙自己也将上述房屋以600万元变卖并过户给丁,房款全部用来炒股。至6月下旬,投入股市资金所剩无几。丙得知情况后突发脑溢血死亡。(2015年)
假设丙有继承人戊,则就戊的权利,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查看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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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自丙死亡之时起,戊即取得该合伙企业的合伙人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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