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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某因盗窃罪被甲市A区检察院提起公诉批准逮捕。后案件移交该市B区检察院提起公诉,B区法院判决袁某有期徒刑三年。袁某不服,提起上诉。甲市中级法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发回重审。B区检察院申请撤回公诉,B区法院裁定准予撤诉。袁某向赔偿义务机关申请国家赔偿。赔偿义务机关一直未作回复。下列关于本案的说法,正确的是:

  • A.对赔偿义务机关的行为不服,可向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
  • B.袁某应当先申请确认,再申请国家赔偿,故赔偿义务机关不作出决定是合法的
  • C.袁某申请赔偿必须等待B区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
  • D.袁某可以请求赔偿义务机关为其恢复名誉

正确答案及解析

正确答案
D
解析

《国家赔偿法》第21条第4款规定:“……二审改判无罪,以及二审发回重审后作无罪处理的,作出一审有罪判决的人民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故本案赔偿义务机关为B区法院。根据《国家赔偿法》第24条第3款,赔偿义务机关是人民法院的,赔偿请求人可以向其上一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故不需要经复议程序,直接由赔偿委员会处理,A项错。 旧《国家赔偿法》第20条第1款规定:“赔偿义务机关对依法确认有本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赔偿。”新《国家赔偿法》第22条第1款规定:“赔偿义务机关有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赔偿。”据此,申请司法赔偿,不需要单独经确认程序,故B项错。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刑事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第1款规定:“解除、撤销拘留或者逮捕措施后虽尚未撤销案件、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判决宣告无罪,但是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终止追究刑事责任:……(四)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超过三十日未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据此,B区法院裁定准予撤诉后30日后,即使检察院未作出不起诉决定,袁某也可依法申请国家赔偿,故C项错。 《国家赔偿法》第35条规定:“有本法第三条或者第十七条规定情形之一,致人精神损害的,应当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故D项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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