约翰逊与玛丽雅是一对美国夫妇,1999年9月1日来华。约翰逊开了家医疗诊所,玛 丽雅在一所民办大学任英语教师。2000年3月,他们的儿子突患重病临时决定返回美国。约 翰逊关闭诊所,玛丽雅辞去工作。夫妇俩于2000年4月10日离境,依中美双边税收协定,独 立劳务所得应仅由其居住国课税,但劳务提供者在来源国设有经常从事独立劳务活动的固定 基地,或一个历年内连续或累计停留183天以上者,来源国有权征税。对于非独立劳务所得双 边税收协定一般规定来源国有权征税。以下选项错误的是、
- A.约翰逊在华期间所得的收入为独立个人劳务所得,应由美国课税 丨
- B.约翰逊在华期间所得的收人均应向中国缴纳个人所得税
- C.玛丽雅在华期间所取得的收人为非独立个人劳务所得
- D.玛丽雅在华期间所取得的收人均应向中国缴纳个人所得税
正确答案及解析
正确答案
解析
独立个人劳务所得,指个人以自己名义独立从事专业性劳务或其他独立性活动而取得的收入, 如私人开业医生、牙科医生、律师、会计师等。独立个人劳务的基本特征有两个:一是独立性,即并非受雇于 人;二是专业性,即非从事一般的工商业及贸易活动。非独立劳务所得,是指为一国居民的纳税人因受雇于他 人从事劳务活动所取得的来源于居住国境外的工资、薪金或其他类似性质的劳动报酬。依中美双边税收协 定,独立劳务所得应仅由其居住国课税,但劳务提供者在来源国设有经常从事独立劳务活动的固定基地,或一 个历年内连续或累计停留183天以上者,来源国有权征税。对于非独立劳务所得双边税收协定一般规定来源 国有权征税。因此,汤姆在华所得收入为独立个人劳务所得,且固定居所或连续居住超过183天,来源国中国 有权征税,所以A当选,B不当选。珍妮在华所得收入为非独立个人劳务所得,由来源国中国征税,C、D不 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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