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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强夫妇生有一子张瑞,一女张欣。两个孩子先后成家,张欣嫁给李明。由于张瑞在外地工作,张强夫妇一直住在张欣家里,由张欣夫妇照料。2012年张欣因意外事故不幸身亡,李明通知张瑞将父母接回家,但是张瑞一直以各种理由推脱,也不给付生活费。无奈之下,李明只好继续赡养岳父母。2015年,张强夫妇双双离开人世,留下了一笔遗产,关于遗产的分割问题,张瑞和李明产生了纠纷,二人诉至法院。根据案例回答45~47题。

  • A.李明不享有继承权,但是由于对老人照顾多年,可以分得适量遗产
  • B.李明可以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 C.李明可以作为第二顺序继承人
  • D.李明不享有继承权,但是可以作为受遗赠人获得部分财产

正确答案及解析

正确答案
B
解析

我国《继承法》第十二条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可以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李明作为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的赡养义务,可以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张强夫妇的遗产。


儿媳、女婿与公婆、岳父母之间是以婚姻关系为纽带而产生的亲属关系,属于姻亲关系。姻亲间没有法定的权利和义务,因而,李明和张强夫妇之间没有赡养、抚养的权利义务关系。但是,由于李明尽了赡养的主要义务,享有对岳父岳母的继承权,这里只是李明对张强夫妇享有继承权,张强夫妇对李明并不具有继承权,故他们之间不能相互继承。


根据我国《继承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少分。本题中李明尽了主要的赡养义务,可以多分,而张瑞在有扶养能力的条件下,拒绝扶养,其应不分或者少分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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