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朝曾被历史学家黄仁宇认为是相继于秦汉之后的中国第二帝国时期,唐朝繁盛而吸引了众多外域人士,来长安经商和求学的外域人士数不胜数。天授元年(690年),某扶桑商贩与阿拉伯商贩因生意上的纠纷大打出手,扶桑商贩将阿拉伯商贩用力推出门外,阿拉伯商贩站立不稳,撞倒门旁的一摞酒坛,当场毙命。根据唐朝的法律规定,下列说法中不正确的是、()
- A.若事发后,在官府还没有查知的情况下,扶桑商贩逃回本国,经过剧烈的思想斗争又回到长安主动投案,可成立自首
- B.根据《唐律·斗讼律》中的“化外人原则”,本案应按唐律对当事人进行处罚
- C.若阿拉伯商贩未当场死亡,则在一定期限内根据其伤情的变化,确定扶桑商贩对其承担不同的法律责任
- D.扶桑商贩构成“过失杀”
正确答案及解析
正确答案
解析
唐代以犯罪未被举发而能到官府交代罪行的,叫做自首。但犯罪被揭发或被官府查知逃亡后,再投案者,唐代称作自新。A选项中的说法正确。《唐律》规定了“化外人原则”,即同国籍外国侨民在中国犯罪的,由唐王朝按其所属本国法律处理,实行属人主义原则,不同国籍侨民在中国犯罪者,按唐律处罚,实行属地主义原则。B项中的两人来自不同国家,依“化外人原则”应按《唐律》处罚。但是,要注意的是“化外人原则”规定在名例篇而非斗讼篇,所以,B选项中的说法错误。C选项中所描述是保辜制度。保辜制度是指对伤人罪的后果不是立即显露的,规定加害方在一定期限内对被害方伤情变化负责的一项特别制度。故C选项的说法正确。按《唐律》的规定,过失杀是“耳目所不及,思虑所不至”。本题中阿拉伯商贩当场死亡.应属“耳目所不及,思虑所不至”的“过失杀”,故D选项中的说法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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