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县安监局与建委以某公司的建筑设备有重大安全隐患为由共同罚款30万元,并从该公司账户上划拨了30万元。该公司不服罚款提起行政诉讼,并请求返还30万元及其利息。该公司所列被告仅有安监局。法院下列哪些做法是正确的?()
正确答案及解析
正确答案
解析
《行政诉讼法》第26条第4款规定:“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作出同一行政行为的,共同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共同被告。”《行诉法解释》第23条第2款规定:“应当追加被告而原告不同意追加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以第三人的身份参加诉讼。”综合上述规定,在行政诉讼中,对共同行政行为案件,原告仅起诉其中一个行政机关的,法院应告知原告追加被告;原告不同意的,通知未被起诉的行政机关为第三人。故A、D项正确。《国家赔偿法》第7条第2款规定:“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行使行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共同行使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行政赔偿案件规定》第17条规定:“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侵权,赔偿请求人对其中一个或者数个侵权机关提起行政赔偿诉讼,若诉讼请求系可分之诉,被诉的一个或者数个侵权机关为被告;若诉讼请求系不可分之诉,由人民法院依法追加其他侵权机关为共同被告。”所谓“诉讼请求系可分之诉”,是指行政赔偿请求只针对其中部分侵权机关提出的,也能得到实现。在本题,返还30万元及其利息的赔偿请求,只针对安监局也可得到实现,因为《国家赔偿法》第10条规定:“赔偿请求人可以向共同赔偿义务机关中的任何一个赔偿义务机关要求赔偿,该赔偿义务机关应当先予赔偿。”安监局有返还全部的先予赔偿义务。故本题的行政赔偿诉讼的被告,不需要追加,故B、C项均错误。
你可能感兴趣的试题
国画大师李某欲将自己的传奇人生记录下来,遂请作家王某执笔,其助手张某整理素材。王某以李某的人生经历为素材完成了自传体小说《我的艺术人生》。李某向王某支付了5万元,但未约定著作权的归属。该小说的著作权应当归谁所有?
-
- A.归王某所有
- B.归李某所有
- C.归王某和张某共同所有
- D.归王某、张某和李某三人共同所有
- 查看答案
"薄晓公司"系一互联网公司,章程规定公司董事长兼任总经理。假设"薄晓公司"的工作人员实施了下述四种行为。这四种情形中,戊有权请求"薄晓公司"履行合同义务或者承担相应责任的是?
-
- A.总经理甲超越公司章程规定的代表权限,以"薄晓公司"的名义与不知情的戊订立的合同
- B.总经理乙被依法罢免后,一直未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工商登记的总经理仍为乙。后乙以"薄晓公司"的名义与不知情的戊订立的合同
- C.网络部经理丙在其职权范围内,但超越公司对其职权范围的内部限制,以"薄晓公司"的名义与不知情的戊订立的合同
- D.人力资源部经理丁为替公司拿到重要客户的订单,违反公司的规定,在陪同"薄晓公司"重要客户自驾旅游途中,丁驾车不慎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戊人身损害
- 查看答案
16岁的甲与13岁的乙是好朋友,均为中学生。某日二人在住宅小区中玩耍,一辆某快餐店的送餐车前来小区送餐停放在路边。甲对乙说:“我最讨厌这家快餐店了,上次去吃快餐,钱没带够被老板骂了一顿,你悄悄去把车上的广告画弄脏,给我出出气。”乙遂找来一块废金属片在车厢上乱刻一气。这时,快餐店送货员正好送货出来碰见,大声制止,乙慌忙逃跑,不小心撞上修电视机回来的丙,将丙的电视撞翻在地。车身被划坏造成损失3000元,丙的电视被撞坏造成损失1000元。请问:
对于丙的损失,责任由谁承担?( )
-
- A.由乙的监护人承担
- B.由甲自行承担
- C.由乙的监护人与甲共同承担
- D.由甲的监护人与乙的监护人共同承担
- 查看答案
16岁的甲与13岁的乙是好朋友,均为中学生。某日二人在住宅小区中玩耍,一辆某快餐店的送餐车前来小区送餐停放在路边。甲对乙说:“我最讨厌这家快餐店了,上次去吃快餐,钱没带够被老板骂了一顿,你悄悄去把车上的广告画弄脏,给我出出气。”乙遂找来一块废金属片在车厢上乱刻一气。这时,快餐店送货员正好送货出来碰见,大声制止,乙慌忙逃跑,不小心撞上修电视机回来的丙,将丙的电视撞翻在地。车身被划坏造成损失3000元,丙的电视被撞坏造成损失1000元。请问:
对于快餐店遭受的损失,责任由谁承担?( )
-
- A.由乙的监护人承担
- B.由甲自行承担
- C.由乙的监护人与甲承担
- D.由甲的监护人与乙的监护人共同承担
- 查看答案
2014年2月1日,甲从开发商手中购得房屋一套,同日以该房屋为抵押物从银行贷款200万元。3月1日,甲不幸遭遇车祸,世上亲人仅存一子一女。4月1日,甲子用伪造的唯一继承人证明将自己登记为房屋的所有权人。4月10日,甲子与乙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乙于当日付清了全款。甲子与乙约定,6月1日向乙交付房屋并办理产权过户登记。4月15日甲子为乙办理了预告登记。后甲女发觉甲子之行为,于4月20日向登记机关申请更正登记,于4月30日向登记机关申请异议登记,于5月10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其为该房屋的共有权人。请依照相关法律回答下列问题。
若法院判决确认甲女是房屋的共有人,以下说法正确的有:( )
-
- A.甲子与甲女成立共同共有
- B.甲女自判决生效之日即取得房屋共有权
- C.甲女可以单方申请更正登记,不必与甲子共同申请
- D.乙的预告登记在先,甲女取得的共有权不能对抗乙
- 查看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