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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市甲区居民韩某、乙区居民骆某、丙区居民宋某合伙在某市丁区大屯街道开办了一家网吧,取名“快乐网园”,但未领取营业执照。某日,大屯派出所警察丁某、蔡某前来检查,发现网吧内有11台电脑内安装了赌博软件。大屯派出所决定对网吧负责人韩某给予15日拘留、3000元罚款处罚;决定收缴安装有赌博软件的11台电脑。请回答下列7~9题:
正确答案及解析
正确答案
解析
罚款3000元是针对韩某作出的,故A项正确。收缴的是电脑,而电脑是“快乐网园”网吧的,但“快乐网园”网吧是未领取营业执照的合伙组织。《行诉法解释》第14条第1款规定:“合伙企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以核准登记的字号为原告,由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作诉讼代表人;其他合伙组织提起诉讼的,合伙人为共同原告。”据此,“快乐网园”网吧属于该款所称“其他合伙组织”,应由合伙人为共同原告,故B项错误,C项也是错误的。《行诉法解释》第9条第2款规定:“行政机关基于同一事实既对人身又对财产实施行政处罚或者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被限制人身自由的公民、被扣押或者没收财产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上述行为均不服的,既可以向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向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受诉人民法院可一并管辖。”据此,基于同一事实发生的财产行政案件和人身自由行政案件,若法院对其中一个案件具有管辖权的,也可一并管辖其他案件。对起诉拘留的案件和起诉追缴决定的案件,若韩某一并起诉到其所在地的甲区法院的,甲区法院也可以一并管辖、合并审理的。故D项错误。
本题应由大屯派出所所属丁区公安分局作为被告。韩某以大屯派出所为被告起诉,属于“原告所起诉的被告不适格”情形。《行诉法解释》第23条第1款规定:“原告所起诉的被告不适格,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原告变更被告;原告不同意变更的,裁定驳回起诉。”据此,不得直接裁定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而应先告知变更;拒不变更的,才裁定驳回起诉。故A、B项错误,C、D项正确。
《行政诉讼法》第25条第2款规定:“有权提起诉讼的公民死亡,其近亲属可以提起诉讼。”《行诉法解释》第11条第1款规定,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和其他具有扶养、赡养关系的亲属。承受原告资格的人,不限于继承人,故A项错误。既然韩某已经死亡,他不具有法律主体资格,当然不可以其名义起诉,故B项正确,C项错误。《行政诉讼法》第25条第2款规定并无“顺位”要求,故D项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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