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某与郑某合伙从事海鲜品生意,欠了朱某13万元。朱某在追讨欠款无果的情况下向公安局报案,称林某与郑某诈骗贷款。公安局立案,并对林某刑事拘留,同年检察院批准逮捕。在看守所林某归还贷款后,公安局对林某采取了取保候审措施,后来检察院撤销了批捕决定。林某对公安局的行为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试问,法院应否受理?( )
- A.公安局对林某的刑事拘留和逮捕措施属于刑事侦查行为,不在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之列,法院不应受理
- B.公安局的行为是以刑事侦查为名规避法律审查的滥用职权的行政行为,法院应该受理
- C.公安局在林某还款后就变更强制措施,说明其目的不是查明犯罪事实,而是捞好处或徇私为一方当事人讨债,其行为不是刑事侦查行为,法院应该受理
- D.公安局的行为是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法院不应受理
正确答案及解析
正确答案
B、C
解析
考查应予受理的案件、不予受理的案件。本案关键是要清楚行政机关的刑事侦查行为与行政行为的区别,不能根据行为的表面性质来判断,要从行政权与刑事侦查权的区别、行政行为与刑事侦查行为的程序以及它们的依据和法定目的上来区分。本题中林某与郑某欠了朱某13万元,是民事纠纷,公安局安却对林某刑事拘留,公安局实际上是用刑事手段干涉民事纠纷,因此可以提起行政诉讼。故BC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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