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月,甲、乙、丙、丁成立一有限合伙企业,甲为普通合伙人,乙、丙、丁为有限合伙人。2018年9月丙转为普通合伙人,2018年5月该合伙企业欠银行30万元,直至2019年2月合伙企业被宣告破产仍未偿还。下列关于甲、乙、丙、丁对30万元银行债务承担责任的表述中,符合《合伙企业法》规定的是( )。
- A.乙、丁应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30万元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甲、丙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 B.乙、丙、丁应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30万元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甲承担无限责任
- C.乙、丁应以其实缴的出资额为限对30万元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甲、丙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 D.乙、丙、丁应以实缴的出资额为限对30万元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甲承担无限责任
正确答案及解析
正确答案
A
解析
本题考核有限合伙企业债务清偿的规定。根据规定,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有限合伙人期间有限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故选项A的说法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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