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是乙公司的采购员,已离职。丙公司是乙公司的客户,已被告知甲离职的事实,但当甲持乙公司盖章的空白合同书,以乙公司的名义与丙公司洽购100吨白糖时,丙公司仍与其签订了买卖合同。之后,丙公司催告乙公司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个月内对该合同予以追认。根据《民法总则》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
- A.在乙公司追认合同之前,丙公司可以行使撤销权
- B.如果乙公司在1个月内未作表示,合同有效
- C.如果乙公司拒绝追认,则该合同自成立时起无效
- D.如果乙公司拒绝追认,丙公司有权请求甲履行合同或者就其受到的损害请求甲赔偿
正确答案及解析
正确答案
C
解析
(1)选项A:由于丙公司已经知道甲离职的事实,不属于善意相对人,丙公司不享有撤销权;(2)选项B:被代理人在1个月内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无效;(3)选项D:乙公司拒绝追认时,由于丙公司知道甲无权代理,丙公司和甲应按照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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