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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某是甲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因其个人原因欠赵某30万元,而赵某欠甲企业30万元。两项债务均已到期且无力偿还。根据合伙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赵某可以采取的措施是( )。

  • A.以其对吴某的债权抵销其对甲企业的债务
  • B.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吴某在甲企业中的财产份额
  • C.代位行使吴某在甲企业中的权利
  • D.自行接管吴某在甲企业中的财产份额

正确答案及解析

正确答案
B
解析

普通合伙人发生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相关债权人不得“抵销”、不得“代位”、不得“自行接管”,可以“收益”、可以“强执”。

包含此试题的试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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