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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甲、乙、丙的出资比例分别为9%、9%和82%。公司未设监事会,乙任监事;丙任执行董事,甲发现丙擅自将公司资产低于市价转让给丙妻,严重损害公司利益,遂书面请求乙对丙提起诉讼。乙碍于情面,拒绝提起诉讼。甲的下列行为中,符合公司法律制度规定的是( )。

  • A.以自己的名义对丙提起诉讼,要求其赔偿公司损失
  • B.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要求丙对相关事项作出说明
  • C.请求公司以合理价格收购其股权,从而退出公司
  • D.以公司监督机制失灵、公司和股东利益受到严重损害为由,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正确答案及解析

正确答案
A
解析

(1)选项A:“丙擅自将公司资产低价转让给妻子”,属于侵害公司利益,股东甲已经书面请求监事提起诉讼被拒绝,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任一股东,无须考虑出资比例)可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股东代表诉讼;(2)选项B:甲的出资比例未达到10%,无权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3)选项CD:本题案情不属于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回购、解散公司诉讼的适用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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