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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公司需要使用乙公司生产的一套精密仪器,但无力购买,遂请求丙公司购买并租给自己。甲、丙公司签订融资租赁合同,约定如下:丙公司购买乙公司精密仪器,价款500万元;甲公司租赁该仪器10年,年租金80万元。

丙公司为支付货款向丁公司借款100万元,双方约定:借款期限6个月,利息10万元在本金中预扣,丁公司实际支付丙公司90万元。为担保该借款债权,丙公司以其一台价值40万元的车辆抵押,与丁公司签订了抵押合同;戊公司作为保证人与丁公司签订了保证合同,保证合同未约定保证方式;丁公司与丙、戊公司未约定行使担保权利的顺序。

丙公司和丁公司约定的借款期限届满后,丙公司未能清偿借款。丁公司拟行使抵押权,发现丙公司因拖欠辛公司10万元仓储费用,抵押车辆在前往辛公司提取仓储物时,被辛公司留置。丁公司主张就被留置车辆行使抵押权,理由如下:

(1)辛公司扣留车辆,与其享有的仓储费债权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故辛公司无权留置车辆;

(2)即使辛公司有权留置车辆,因抵押权设立在先,丁公司有权优先行使抵押权。

丁公司要求保证人戊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戊公司抗辩如下:

(1)该借款债权还存在抵押担保,丁公司应先实现抵押权;

(2)对于抵押担保不足清偿的部分,戊公司只承担一般保证责任,即承担丙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借款部分的补充保证责任。

要求: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融资租赁期间,该精密仪器归谁所有?并说明理由。

(2)丙公司向丁公司借款的本金是多少?并说明理由。

(3)丁公司主张行使抵押权的理由(1)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

(4)丁公司主张行使抵押权的理由(2)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

(5)戊公司的抗辩理由(1)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6)戊公司的抗辩理由(2)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及解析

正确答案

错误

解析

(1)该精密仪器归丙公司所有。根据规定,在融资租赁期间,出租人(丙公司)享有租赁物的所有权。

(2)丙公司向丁公司的借款本金为90万元。根据规定,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90万元)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3)丁公司主张行使抵押权的理由(1)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债权人留置的动产,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但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

(4)丁公司主张行使抵押权的理由(2)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同一动产上已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辛公司)优先受偿。

(5)戊公司的抗辩理由(1)成立。根据规定,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

(6)戊公司的抗辩理由(2)不成立。根据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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