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9月,赵某、钱某、孙某、李某、周某五人共同出资设立甲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公司章程规定:(1)公司注册资本500万元。(2)赵某、钱某、孙某各以现金90万元出资;李某以自有房屋作价100万元出资;周某以专利权作价130万元出资。股东的货币出资在6个月内缴足,非货币出资财产转移手续在6个月内办理完毕。(3)股东享有均等表决权。
公司成立后,李某按期办理了出资房屋所有权转移手续,但一直未将房屋交付公司。
2016年10月,甲公司召开临时股东会修改公司章程。赵某、钱某、孙某赞成,李某和周某反对。赵某认为,李某未将出资房屋交付公司,不得行使表决权。
要求:
根据上述资料和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不考虑其他因素,回答下列问题。
【问题1】甲公司章程规定股东均等行使表决权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简要说明理由。
【问题2】赵某主张李某不得行使表决权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简要说明理由。
【问题3】甲公司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能否通过?简要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及解析
正确答案
错误
解析
1.甲公司章程规定股东均等行使表决权符合法律规定。根据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2.赵某主张李某不得行使表决权符合法律规定。根据规定,出资人以房屋、土地使用权或者需要办理权属登记的知识产权等财产出资,出资人已经就前述财产出资,办理权属变更手续但未交付给公司使用,公司或者其他股东主张其向公司交付,并在实际交付之前不享有相应股东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3.甲公司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能够通过。根据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必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在本题中,李某不享有表决权,享有表决权的赵某、钱某、孙某和周某4人按照章程约定享有均等表决权,因此,有3人赞同即以3/4表决权通过,决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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