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0年2月发生下列经营业务:
(1)外购生产用原材料,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支付不含税价款5200元。
(2)提供技术转让服务,开具普通发票取得收入30000元。
(3)从小规模纳税人处购买货物,取得普通发票上注明价税合计金额4500元,委托运输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将货物运回企业所在地,支付不含税运费1000元,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
(4)销售外购粮食,取得不含税销售收入5000元,另开具普通发票收取包装费1090元。
(5)销售增值税应税货物一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增值税税额为5100元,委托某运输企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将货物运送到企业所在地,支付不含税运费2000元,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
(6)因自然灾害损失一批上月购入的原材料(已抵扣进项税额),账面成本10000元。
已知:甲企业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均在当期申报抵扣。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及增值税法律制度的规定,回答下列问题(涉及计算的,列出算式,单位:元)。
(1)甲企业提供技术转让服务是否缴纳增值税?
(2)计算业务(3)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
(3)计算甲企业销售外购粮食,应确认的销项税额。
(4)计算甲企业当月应转出的进项税额。
(5)计算甲企业当期应缴纳的增值税。
正确答案及解析
正确答案
正确
解析
(1)甲企业提供技术转让服务免征增值税,不需要缴纳增值税。
(2)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1000×9%=90(元)。
(3)粮食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9%,销售粮食收取的包装费属于价外费用,应并入销售额计征增值税,应确认的销项税额
=[5000+1090÷(1+9%)]×9%=540(元)。
(4)因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可以抵扣进项税额,不需要作转出处理。应转出的进项税额为0。
(5)
业务(1):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5200×13%=676(元)。
业务(3):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为90元。
业务(5):应确认的销项税额为5100元。
甲企业当期应缴纳的增值税=5100+540-676-90=487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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