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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甲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位于珠海,专门从事家用电器(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 13%)生产和销售。 2020年 6月发生如下事项:

( 1)将自产的冰箱、微波炉赠送给偏远地区的小学,该批冰箱和微波炉在市场上的含税售价共为 56.5万元。

(2 )将自产的家用电器分别移送上海和深圳 的分支机构用于销售,不含税售价分别为 250万元和 300万元,该公司实行统一核算。

( 3)为本公司职工活动中心购入健身器材,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为 20万元、增值税额为 2.6万元。

要求:

根据上述资料和增值税法律制度的规定,回答下列问题(答案中的金额单位用“万元”表示)。

( 1)事项( 1)中,甲公司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如果需要,简要说明理由并计算销项税额;如果不需要,简要说明理由。

( 2)事项( 2)中,甲公司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如果需要,简要说明理由并计算销项税额;如果不需要,简要说明理由。

( 3)事项( 3)中,甲公司负担的进项税额是否可以抵扣?简要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及解析

正确答案

错误

解析

1.甲公司需要缴纳增值税。根据规定,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视同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事项( 1)需要计算的销项税额 =56.5÷( 1+13%)× 13%=6.5(万元)。

2.甲公司需要缴纳增值税。根据规定,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的,视同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在本题中,甲公司实行统一核算,而珠海、上海、深圳显然不属于同一县(市),相关移送行为应视同销售货物,需要计算的销项税额 =250× 13%+300× 13%=71.5 (万元)。

3.甲公司负担的进项税额不可以抵扣。根据规定,购进货物用于简易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在本题中,甲公司购入的健身器材用于集体福利(职工活动中心),即使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也不得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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