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系夫妻,育有一子丙。甲的父亲去世后,甲的母亲李某与甲的弟弟丁一起生活。1990年起李某为照看丙,开始与甲一家共同生活。2010年甲因病去世,李某伤心过度而中风,乙一直照顾李某。2018年李某去世,留下存款6万元。该6万元( )。
- A.只能由丙、丁继承
- B.应当由乙、丙、丁继承
- C.全部由丁继承
- D.只能由乙、丙继承
正确答案及解析
正确答案
B
解析
甲、丁是李某的儿子,是第一顺序继承人。《民法典》1128条规定,被代位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代位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甲先于李某去世,甲的儿子丙成为代位继承人,代替甲继承李某的遗产。甲去世后,乙一直照顾李某。根据《民法典》第1129条的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因此李某的儿媳丙也可以继承李某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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