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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乙签订买卖合同,约定:甲于9月30日交货,乙于10月5日付款。9月30日甲得知乙经营状况严重恶化,遂通知乙暂不交货。甲行使的是(  )。

  • A.先诉抗辩权
  • B.不安抗辩权
  • C.先履行抗辩权
  • D.同时履行抗辩权

正确答案及解析

正确答案
B
解析

不安抗辩权是指先履行一方在有证据证明后履行一方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况下,可暂时中止履行的权利。本题中,甲是先履行一方,在得知乙经营状况严重恶化后便暂时停止履行义务,行使的是不安抗辩权。

A项,先诉抗辩权是指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仲裁并对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可以拒绝对债权人承担责任的权利。本题中不存在保证的情形。

C项,先履行抗辩权是指在当事人互负债务且有先后履行顺序时,负有先履行义务的一方未履行债务或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后履行一方拒绝其履行要求的权利。本题中,甲是先履行的一方,无法行使先履行抗辩权。

D项,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的当事人在没有约定履行顺序或约定应同时履行的情况下,一方当事人在对方未为对待给付之前,得拒绝履行自己债务的权利。本题中不存在同时履行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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