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10周岁)、乙(11周岁)、丙(12周岁)翻越高速公路天桥旁水泥护栏后,趴在防护网上往高速公路抛掷石块击打过往车辆,其中一石块击中司机丁致其重伤,但无法确认该石块是谁投掷。丁的损害应由( )。
- A.甲、乙、丙连带赔偿
- B.高速公路管理机构赔偿
- C.甲、乙、丙的监护人连带赔偿
- D.甲、乙、丙的监护人和高速公路管理机构连带赔偿
正确答案及解析
正确答案
C
解析
共同危险行为,是指二人以上实施危及他人人身或者财产安全的行为并造成损害后果,不能确定实际侵害行为人的情况。本题中,甲、乙、丙向高速公路上的过往车辆投掷石块,三人实施危及他人人身以及财产安全的行为,并且造成了司机丁的损伤,但是无法确定实际侵害人,所以甲、乙、丙三人的行为是共同危险行为。《侵权责任法》第10条规定,二人以上实施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其中一人或者数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能够确定具体侵权人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第32条第1款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本题中,甲乙丙均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甲乙丙造成丁损害,应当由监护人承担连带侵权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