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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于2012年7月将户籍由甲市迁往乙市,因遗失户籍迁移证而未能落户。后李某因工作需要,自2013年8月起租住在丙市,并在2014年9月至2015年12月期间因病重在丁市某医院住院治疗。2015年10月时李某的住所在(  )。

  • A.甲市
  • B.乙市
  • C.丙市
  • D.丁市

正确答案及解析

正确答案
C
解析

《民法典》第25条规定,自然人以户籍登记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的居所为住所;经常居所与住所不一致的,经常居所视为住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4条规定,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李某从2013年8月到2014年9月租住在丙市,丙市为李某的经常居住地。因此,李某的住所为丙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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